长沙房屋拆迁赔偿标准,长沙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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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县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并协助县征收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7.负责处理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产生的信访维稳问题;
8.协助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9.协助开展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的相关工作;
10.督促被征收人按期腾地,同时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11.其他涉及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征收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向县征收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项目申请表;
2.项目立项批文和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3.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调查蓝线和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调查红线、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5.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前程序
(一)征收范围公告:县征收办对经审核认为符合征收法定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的项目,将征收房屋范围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县征收办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县规划建设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各相关单位在收到暂停办理通知后需在文件送达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三)征收工作委托:县征收办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委托协议。
(四)摸底调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委托负责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
(五)房屋调查结果公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将调查的结果书面上报县征收办,县征收办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六)征求意见公告:县征收办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步骤、补偿方式、补偿和补助及奖励标准、征收签约期限等。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七)征求意见修改情况公告:县政府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八)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县征收办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意见。
2.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与会部门对初步意见进行讨论和论证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县征收办根据意见或建议,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报告,报县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抄送县维稳办备案。
(九)未登记建筑认定: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县政府组织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局、县征收办等有关部门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十)编制预算:县征收办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和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补偿资金预算。
(十一)资金到位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至长沙县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账户后,县征收办开具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
(一)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还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已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5.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至县征收办账户。
(二)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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