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龄老年人补贴政策,广东老年人优待证申请条件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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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老年人补贴新政策
  自5月20日起,广东全省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代金券、代金卡)等方式,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实行补贴制度。据6月3日广东省财政厅的消息,近期广东印发《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出了上述规定。《实施意见》实施后,省内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将得到进一步缓解。
  分档次予以补贴
  《实施意见》规定,补贴主要用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护理、服务补贴。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财力状况和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能力等级自主确定。原则上,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轻度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中度失能按不低于150元/月?人、重度失能按不低于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实施意见》还表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到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的,也不再重复享受对个人发放的护理、服务补贴。
  至于具体谁可以享受到这个补贴,《实施意见》明确,补贴对象由各地根据《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对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能力等级等评估确定。

补贴方式多元化
  《实施意见》称,补贴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代金券、代金卡)等方式,视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决定。
  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可支付给政府委托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订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扩展阅读
  上世纪九十年代,广东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目前,全省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为1193.9万,占人口总数的13.4%。其中,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为47.4万,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24.1万,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为187万。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的趋势,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料供需矛盾日渐突出,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为切实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负担,帮助他们提高养老支付能力,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省民政厅、财政厅和老龄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在2020年底,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贴对象。定位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
  发放标准。原则上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轻度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中度失能按不低于150元/月?人、重度失能按不低于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制定统一的补贴标准,也可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审批程序。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人员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审核评估,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的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必要时公示期可延长为7天。
  支付方式。原则上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代金券、代金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配偶、子女除外)、邻里服务提供支持。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可支付给政府委托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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