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退休金调整,年黑龙江省退休金调整官方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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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幅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由“十一五”末的268.8万人增加到现在的423.8万人,增加155万人;基本养老金由月人均1076元提高到2119.56元,净增长1043.56元/月,整体增长近一倍。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排名由全国第32位上升至第24位。

黑龙江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

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缓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2015黑龙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

2、12月31日前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再给予倾斜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再增加30元/月;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再增加40元/月。

4、再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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