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黑龙江省危房改造政策及补助多少钱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建委)、发改委(局)、财政局:
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重要工作,为确保这项民生工程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办实。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
7月28日
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改造任务
,国家下达我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110000户(含节能示范户54000户)。其中,贫困地区危房改造40000户;其它地区危房改造70000户(含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5600户)。要求在10月底前110000户农村危房改造达到全面竣工和入住。
二、范围和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省所有县(市、区),对象是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居住在被确定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安排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特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三、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500元补助。各市、县政府在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危房改造补助配套,可依据农村危房翻建新建、修缮加固、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并向特困户和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倾斜,具体配套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基本要求
(一)落实任务。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和《县(市)域镇村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今年有改造愿望的农户开展农村危房普查工作,将基本情况核准、核实,结合农户意愿、房屋危险程度和贫困程度以及是否保留村屯,合理安排危房改造计划(规划撤并的村屯原则上不予安排),及时将省下达的危房改造年度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村、户。
(二)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严格申报内容和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把关,逐级上报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做好与列入改造计划的农户签订危房改造合同或协议。
(三)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或拆除通过利用闲置房和建设幸福大院等其它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尽量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对村庄现状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房、旧校舍、旧厂(场)房等房屋和建设村级集中居住点(农村公屋、幸福大院、五保家园),帮助最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四)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要执行国家和省农房建设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面积适当、结构安全、主要部件合格、耐久,基本功能齐全。改造后人均建筑面积要求到13m2以上,人口较多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18m2以内。农房设计建设要遵守《黑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最低要求》的规定、符合农民生产和生活需求、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五)村庄整治。在抓好村庄房屋改造的同时,还要开展庭院建设,重点进行柴草垛治理、建设标准化厕所、合理布置仓房附属设施、拆除原有破旧房屋、整治庭院环境、街道边沟硬化、排水、绿化、人畜分离等环境方面的整治建设,加强垃圾、污水的治理,选择垃圾存放场地,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一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亮点和试点,引导和示范全省农村美丽乡村建设。
(六)建筑节能。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国家下达我省的农村危房改造节能住房要达到百分之百。每个县至少要安排两个相对集中的建筑节能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建筑节能示范要严格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大力推广草砖、草板、复合墙板、外墙外保温、eps模块式和太阳能等节能技术,加强技术指导与巡查,及时组织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实行逐户验收。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充分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要加强节能宣传推广,开展节能技术培训普及节能知识。
(七)质量安全。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向建房农户提供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地震设防和防雷地区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及防雷标准与要求。各级住建部门尤其是县级住建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八)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和传统村落民居保护。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县级住建部门应按照省住建厅印发的《农村住房设计图集》和《住房建设指导挂图》,指导农房建设。风貌管理要求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各地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的情况将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的内容。对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工作先进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表扬。
各地在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县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筹集和管理。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涉灾、扶贫安居和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一卡通”制度。获得农村危房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直接将补助资金拨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户的存折上。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执行,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任何单位、任何组织、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串用和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必须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危房改造户。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技术指导和服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省住建厅已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各地要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为农民免费提供必要的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完善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强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三)档案建立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管理。农户纸质档案要严格按照《关于使用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新样本的通知》(黑建村函[2015]3号)执行,包括档案表、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公示、协议及改造前、中、后住房资料等材料。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改造的农户档案确保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完整地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要在10月底前完成纸质和电子档案录制工作。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按照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要求,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
(四)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各地都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如补助对象、改造标准、申报程序、公开公示、建房要求、建房手续、验收等内容印制卡片,发放到每个建房户,让建房户明白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要求,明白自己是否应该得到补助等政策要求。
(五)方案制定和实施。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报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各市要于每月25日前将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时要注意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典型做法、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等,并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及时报送省三部门,并在12月10日前上报危房改造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要点。
(六)监督检查和验收。各地要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年度计划完成后,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对危房改造面积标准、《农房建设图集》、《农房建设指导挂图》和节能等要求,牵头组织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11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省住建厅会同发改委、财政厅将组织不定期的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六、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是国家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务院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大举措。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并按照《方案》的要求,科学规划,精心部署,有效整合各方面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困难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加快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二)加强领导,部门协作。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明确市、县年度工作任务,并加强督查工作。县级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关键,要细化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考核内容,统一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在每个困难农户身上。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定期通报农村危房改造情况,及时解决工作进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市县也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夯实工作责任,落实配套资金,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三)制定政策,探索特困群体危房改造的新方法。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改、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向政府汇报,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减轻群众负担,为工程建设提供方便。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优抚军人、单亲母亲贫困户和不可抗拒受灾户,要优先安排。住建部门在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的基础上,帮助农民集中采购建筑材料降低工程成本。各地都要组织开展特困群体危房改造试点,建设一批适合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居住的“农村公屋”、“幸福大院”、“五保家园”等保障住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统筹搞好农房抗震改造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支持范围
中央支持全国农村地区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在地震设防地区结合危房改造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在“三北”地区(东北、西北、华北)和西藏自治区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任务安排上,对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贫困地区、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予以倾斜,单列任务。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补助对象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要充分考虑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可能增加的成本,切实落实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三、强化农房抗震要求,加快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
地震设防地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通过对危房维修加固实施抗震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判定主要结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加固常识,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鉴定及加固技术操作手册,引导和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
各地要发挥农村危房改造有效提升农房抗震防灾能力的作用,优先支持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村危房实施抗震改造,安排到该类地区的任务总量不得低于中央下达的农房抗震改造任务量。要集中力量加快解决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抗震安全问题,尽快扭转该地区农房抗震性能差、在地震中易造成农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局面。
四、加强资金筹措
各地在分配危房改造任务时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安排到贫困地区县的任务总量不得低于中央下达的贫困地区任务量。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农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有条件的地区要创新补助方式,研究制定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中央将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银行信贷贴息的试点。各地要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农民自筹资金,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同时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逐步构建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支持的多渠道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机制。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五、加强资金和计划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分解下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开展银行信贷贴息试点地区要研究完善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将贴息贷款的使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监管体系。
六、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任务分配、工程进度计划、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并于7月底前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3部委)。各省(区、市)要综合考虑各县的实际需求、建设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分配危房改造任务,指导各县细化落实措施,确保中央安排的危房改造任务于底前全部完工。
七、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地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实施村庄整体迁并。
八、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和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审核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乡镇联系单位的驻村工作队要积极参与民主评议与入户审核等过程,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九、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危房改造工程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各地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十、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
各地在安排危房改造任务、制定分类补助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的需要,加大支持力度。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十一、全面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县都应制定或具备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县级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汇总各县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实施风貌管理的危房改造农户比例等情况,并于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地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的情况将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的内容。对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工作先进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表扬。
十二、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要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各地要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有关要求,补充完善调查信息,并对已录入信息实行年度更新。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对于已改造危房,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将按照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自动更新相应的信息。
十三、推进建筑节能示范
建筑节能示范地区各县要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每户建筑节能示范户要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总结近年建筑节能示范经验与做法,制定和完善技术方案与措施;充实省级技术指导组力量,加强技术指导与巡查;及时组织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开展典型建筑节能示范房节能技术检测。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加强农房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不断向农民普及建筑节能常识。
十四、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3部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1月底前将度农村危房改造总结报告报3部委。
十五、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改稽查机构要加强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相关规定,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必须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和风貌管控,做好危房改造实施全过程的现场技术指导和检查。要继续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推进农户档案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各界利用信息系统公开查询与监督。要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2013〕196号)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的任务落实、补助标准倾斜、实施效果也要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地震、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