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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省委、省政府《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豫发〔2016〕3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人社部发〔2016〕8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人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省委、省政府《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豫发〔2016〕3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人社部发〔2016〕82号)精神,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围绕*法治体系、建设*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把“法治人社”建设贯穿到打造“四个河南”,推进“两项建设”各个方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推进立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工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完备,各项职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

(三)基本原则

建设法治人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尊崇宪法;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共享;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人社建设与创新人社、阳光人社、廉洁人社、服务型人社建设相结合。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2017年6月底前,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项进行讨论并提出清理意见。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各地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2017年年底前,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分批公布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明确设置依据和实施部门。(责任单位:厅人事处、法规处及各有关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在全省范围内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责任单位:厅人事处、法规处及各有关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规范化管理。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设立新的行政许可事项。采取切实措施防止行政审批明减暗存、变相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实施。。年底前,对厅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制定服务指南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6月底以前,对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服务指南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2019年6月底前,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人社部门要实现一个窗口办理、规范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办公室及各有关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做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权力清单公布工作,将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不得在清单之外变相行使权力。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公布。认真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并予以公布,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行负面清单制度。(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局及各有关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配合工商行政部门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到2018年实现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2019年年底前,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责任单位: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劳动保障监察局、省社会保障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职能,配合相关部门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结合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实施,建设国家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2020年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8816万人,覆盖93%以上的常住人口。(责任单位:省就业促进办公室、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电子政务中心、省社会保障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7?加快推进人社地方法规体系建设。加快表彰奖励、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人才开发、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立法和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推进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市场等方面的立法进程,推进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就业、劳动保障监察、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等条例修订,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人社地方法规的及时性、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及各有关处室)

8?提高人社立法公众参与度。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规范立法行为,把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为法律法规,提高立法质量。(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及各有关处室)

9?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监督。贯彻《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落实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开发布程序,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及各有关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上级文件的立、改、废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通过集中清理、专项清理、定期清理等方式实现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2017年年底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成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及各有关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1?健全落实依法决策机制。2017年年底前,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规范决策流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未经上述法定程序,一律不得作出决策。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度和公开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厅办公室、法规处及各有关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提高风险评估质量。明确风险评估责任,对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单位:厅信访工作处、调研处、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2017年底前,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参照《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制定并完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推进公职律师制度。(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责任单位:厅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严格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厅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深入推进服务型执法建设

17?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厉惩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加快建立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对易发、频发违法问题的行业和企业为重点,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针对突出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劳动保障监察局、省社会保障局及相关业务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完善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贯彻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要求,加快推进与公安、住建、银监等相关执法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健全跨行政区域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域案件执法协作。(责任单位: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劳动保障监察局,省社会保障局、电子政务中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017年年底前,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欺诈、人事考试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2017年年底前,建立健全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劳动保障监察局、基金监督处,省社会保障局、电子政务中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分阶段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情况,及时修订每一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2017年,指导各地开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及相关处室及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服务型执法要求,公正文明履行执法职责,防止粗暴执法,促进执法和谐。推行柔性行政执法方式,在严格规范执法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创新柔性执法方式,实现行政执法刚性方式向刚柔并济方式转变。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的不得采用行政强制手段。(责任单位:厅法规处、人力资源市场处、基金监督处、劳动保障监察局、省社会保障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2?深入推行行政指导。在行政执法和管理全过程深入推行行政指导,倡导运用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回访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守法、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营造遵守人社法律法规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健全行政执法言行规范,明确禁忌言行,并对行政执法人员遵守言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提升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厅办公室、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4?创新服务型行政执法方式。持续推行行政调解,组织梳理行政调解依据,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调解职责,注重在基层推行行政调解工作。推广运用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行政管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探索“互联网 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厅法规处、电子政务中心及相关业务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容易出现违法行为的风险点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容易发生执法违法行为的风险点进行评估,研究制定“前期预防到位、中期监控深入、后期处置得当”的风险防控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执法制度和预案,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风险防控,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防止行政执法行为因各种因素造成执法违法。(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及相关处室、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6?强化对行政执法的指导评价。培育和宣传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培育服务型行政执法标兵,带动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开展行政执法情况社会评价,通过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向社会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等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针对性加强整改,推进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27?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每个流程的执法责任,以有效的制度运行推进责任落实。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及相关处室、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8.加强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加强执法权力内部制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实现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探索建立随机选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案卷、及时公布监督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巡查机制,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时、动态监管。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切实予以纠正,落实《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规定,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责任单位: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9?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探索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厅人事处、法规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30?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制度约束,有效落实中央和我省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及时修订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程序规定,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责任单位:厅纪检监察室、法规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1?自觉接受多种形式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建立对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监督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责任单位:厅办公室、法规处、劳动保障监察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2?加强行政监督。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社保基金、就业基金及国有资产监管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健全完善、认真执行行政监察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要管住“关键少数”,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厅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3?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督促办理、调查处理和反馈回应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注重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责任单位:厅办公室、人事处、调研处,电子政务中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4?落实纠错问责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责任单位:厅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35?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整合各方面力量和资源,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完善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社会评议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做好资金管理、政策文件、重大决策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厅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6?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年度培训科目,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加强门户网站管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为重点,加快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出台我省“互联网 人社”实施办法,探索制定实施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厅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省公务员局,电子政务中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7?拓宽群众政务公开参与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搭建政民互动平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增进公众对人社工作的认同和支持。2017年年底前,建立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舆论引导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2018年年底前,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门户网站设立政策法规专栏,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厅办公室、调研处、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8?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劳动争议。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探索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的规则和程序,规范事业单位申诉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长效机制,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引导群众依法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形势分析与研判,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责任单位:厅信访工作处、调研处、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9?加大普法力度。落实《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深入开展“律动中原?河南省法治人社七五普法系列宣讲”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围绕国家宪法日、五一劳动节等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探索建立人社普法微博、微信平台,发挥新型媒体平台的互动作用,实现普法宣传的高效化、便捷化;创新普法形式,针对不同对象开展个性化、菜单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法律知识竞赛、普法宣传品开发等方式,带动广大群众参与普法活动,增强学法用法自觉性。(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0?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快推进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监督考核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应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法制机构牵头协调、涉诉业务机构具体承办、法律顾问配合参与的行政争议出庭应诉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力量,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人员培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提升行政应诉工作水平。切实改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条件,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和应诉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2017年年底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加强对案件类型、特点及存在问题的研究,梳理分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主要行政法律风险,探索改进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1?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着力增强调解工作专业性,着力发挥仲裁制度优势,不断提高调解仲裁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增强社会公信力,将多数争议案件终结在调解仲裁阶段,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2.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坚持法定途径优先,严格实行信访与诉讼分离,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进一步拓宽畅通信访渠道,引导群众更多地以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就地反映诉求,解决问题。全面实行网上信访工作模式,规范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深入推进依法逐级走访工作,着力解决工作不规范、责任不落实等问题。认真办理初信初访,严格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处访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及时掌握和处理好群众反映的突出信访问题。(责任单位:厅信访工作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全面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43?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厅人事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4?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法治教育纳入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将法治课程列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题培训、党校培训以及各类业务培训的必修课,确保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列入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厅机关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在全系统组织专题培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法治专题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逐年开展,提升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责任单位:厅人事处、法规处,省公务员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5?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督促其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推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和依法行政情况作为晋升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厅人事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6?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做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典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及其他各处室、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47?加强党对法治人社建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人社建设各方面,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协调解决法治人社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人社建设的各项任务,坚持法治工作与党建工作、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及时消除制约法治人社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法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年度法治人社建设重点工作。(责任单位:厅机关党委、法规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8?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人社立法、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定职能,以及在法治人社建设中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等职责任务相适应。选好建强法制工作队伍,加强法制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稳步推进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大法治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把优秀干部选配到法治岗位。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努力当好本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责任单位:厅人事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9?建立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人社建设情况。厅属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法规处报送上一年度法治人社建设情况。厅法规处起草年度法治人社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经厅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按要求报省委、省政府。适时通过报刊、电视、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0?健全法治人社建设责任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行政,将法治人社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强化组织推动、完善制度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带头做好表率、自觉接受监督。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安排,认真谋划和落实好法治人社建设的各项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确定每一项任务的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1?建立法治人社建设推进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指标体系,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加强对法治人社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全省重大法治事件、法治人物、典型案例评选活动,营造争先创优氛围。大力开展法治人社示范创建活动,培育法治人社建设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法治人社建设全面提升,形成良好法治氛围。(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2?建立法治人社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将法治人社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切实改善法治人社建设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并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咨询论证、聘请法律顾问、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示范创建、信息化建设、考核评议、表彰奖励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厅办公室、人事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除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本实施方案所列责任单位除分别负责外,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要根据职责承担并履行好相关任务,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作为牵头单位和负责单位的部门要建立法治人社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及时向厅党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厅法规处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法治人社建设工作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开拓创新、不懈努力,推动我省法治人社建设扎扎实实向前迈进,为决胜全面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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