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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税系统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新疆地税系统税收业务工作规程》?

答:为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提高办税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便民春风行动”和《新疆地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同城通办和免填单服务,对现行《新疆地税系统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即时采集信息,确定应缴税种,确定申报征收方式,办理TIPS扣税三方协议,打印税务登记证。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即时采集信息,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或换发新税务登记证。

四、纳税人股权登记变更与一般税务登记变更有什么不同?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股权登记发生变化的,也应自向工商行政管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变更,但与其他内容税务登记变更不同的是,股权登记变更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后需转税务所清算检查后方可办理,办理时限为17个工作日。

五、纳税人应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需要注销的情形,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经税款清算、收缴发票、收缴登记证件等程序后进行注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即时办结,非定期定额的纳税人需经税务所清算检查后办结,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六、纳税人应如何办理停、复业手续?

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征收税款、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及未使用的发票后即时办理,恢复生产经营前,再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即时办理并返还收存证件与发票。

七、纳税人外出经营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进程,办理以下手续:

开具外管证:即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即时开具,《外管证》有效期限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报验登记:30日内持《外管证》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纳税人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即时办理;

注销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缴销外管证:《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向外管证开具税务机关办理缴销,税务机关审核后即时办理。

八、税务登记证件丢失应如何办理?

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补办,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即时办结打印补发证件。

九、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应如何办理?

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应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经调查核实,清算应缴税费,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转回正常状态。

十、代扣代缴登记应如何办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即时采集信息,确定扣缴税种,确定申报征收方式,并打印扣缴登记证或在税务登记证上登记扣缴信息。

十一、纳税人应如何办理银行信息登记?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即时录入。

十二、纳税人应如何开具各类完税证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可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地方税税完税证明》、《出境纳税证明》、《资源税管理证明》等,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即时开具。

十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是如何进行定额核定及调整的?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定额,税务机关采集信息后由计算机进行评定税或按照国税部门定额进行核定,并出具相关文书;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发现经营额、所得额与核定定额连续不符的,由税务机关调查或复核后进行调整。核定定额及调整定额均会在办税服务厅和网站进行公示。

十四、纳税人应如何进行发票鉴定?

答:纳税人可持需鉴定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鉴定结果,并对有问题发票进行相应处理。

十五、纳税人应如何办理发票核定?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定领购发票种类和用量,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即时确定纳税人可领购发票种类和数量。

十六、纳税人应如何领购发票?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前期发票使用情况及欠税情况后,按照已核定种类和数量向纳税人提供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如何进行发票验销?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将发票存根联、未使用空白发票和作废发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验销,税务机关即时予以验销,并根据发票使用和验销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十八、纳税人应如何代开发票?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持有关资料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征收税款后开具相应发票。其中,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的,需经税务所在6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予以开具。

十九、纳税人印制衔头发票应如何办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可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经报自治区地税局审定发票式样后,选定印制厂家,此后每次印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厂家印制,发票将由厂家直接送达纳税人,印制费用也由纳税人与厂家自行结算。

二十、纳税人发票丢失应如何办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票丢失后应持报刊声明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存在违法行为的进行相应处罚。

二十一、纳税人应如何办理减免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纳税人可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即时备案或调查核实后进行审批。

二十二、纳税人应如何办理延期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可持相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扫描录入信息,预征税款后即时办结。

二十三、纳税人应如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可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持相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扫描录入信息,经转税务所调查核实后,逐级报送至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十四、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如何办理?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可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经调查后办理退税。

二十五、什么情况下可不向纳税人加收滞纳金?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可提供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不予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经税务所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

二十六、纳税人如何进行纳税咨询?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上门咨询、电话咨询、书面咨询、网上咨询等方式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有关的情况。税务机关应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即时解答;不能即时解答的,应记录在册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并于4个工作日内回复纳税人。

二十七、纳税人应如何办理涉税投诉?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当场或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对服务态度、服务质效或侵害权益等方面事项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接到当场投诉后应即时办理,非当场投诉的,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展开调查。对投诉事实成立的,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整改,并根据投诉来源向投诉人或相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对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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