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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浅析“互联网+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管理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营改增后,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将成为涉税主体,长期以来以企业纳税人为主要征管对象的形势将会发生根本性变化。税务机关应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 转变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方式,加快构建和完善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互联网+”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新的管理思路,构建以高收入和高净值纳税人税收风险事项为主要内容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体系,意义重大。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互联网+自然人”系统谈些初浅认识,提出意见建议,供参考。

一、建立“互联网+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管理体系的意义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水平。税务机关要及时更新税源管理工作理念,对负有法定征收职责的个人所得税,无论纳税人规模大小,都应管深、管细、管好。建立“互联网+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管理体系,全力开展税源摸底调查,切实摸清个人所得税税源底数,对税种税源分布情况的掌握精细到每一个税目,深挖税种税源潜力,努力提升管理的精度和深度,提高个人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水平。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系统,从银行、房产等部门采集的纳税人信息集中在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务代码之下,实现与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再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信息、扣缴单位的扣缴申报信息开展比对和交叉稽核,确保自然人纳税人收入信息“全额”申报,为某些 “高收入、高财产”人群通过个人收入“化整为零”规避缴纳税款关上方便之门。

(二)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夯实基础。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十一五”和“十三五”时期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税制度的国家与地区的经验上看,在征税对象和税前扣除的设计方面具有系统性,可以比较充分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在税率方面,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在纳税单位方面,相应国家和地区虽然没有完全实行家庭联合申报,但都照顾到家庭负担的因素,从整体上综合考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复杂,需要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的信息系统,首先建立“互联网+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管理体系,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然后再根据条件分步实施,随着信息系统、征管条件和大家习惯的建立,逐渐完善,为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奠定前期基础,提供数据准备。

(三)适应“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将成为地税主体税种的新形势。“营改增”后,地税工作面临一系列新形势新挑战,收入规模、结构和潜力将发生重大变化,经济增长对地税收入的拉动作用减弱,个人所得税在全面营改增后将成为地税主体税种,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将大幅度提高,地税机关要以改革创新的思维,紧抓机遇,迎接挑战,积极适应从营业税独大到以财产行为税、个人所得税为主的转换,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自然人税收管理点多面广、易漏难管,构建“互联网+自然人” 个人所得税管理体系,是将“营改增”以后地税主体税种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趋势和必然要求,运用“互联网+自然人”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充实自然人管理手段,加快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的统一与完善,构建涵盖自然人税收征管、后续管理,以及第三方信息在内的统一规范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全面监控自然人涉税信息,增强分析比对的针对性、有效性,从而形成完整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高资产、高投资等资本项目对个人所得税贡献率明显偏低。在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下,工资薪金所得成为个人所得税主力军,而占有社会高资产、高投资等高资本项目人群对个人所得税贡献率明显偏低,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明显不符。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和代扣代缴为主的制度,从便于征管的角度分析,这一设计无疑是较好的选择,但因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实践中必然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的现象;代扣代缴对收入透明度较高的工薪阶层简便有效,而对主要靠隐形收入的高收入阶层却“力不从心”,漏征率很高。这两方面因素结合起来,税收便呈现出“逆调节”的特征。比如,我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近50%是由工薪阶层缴纳的,而占有社会财富绝大部分的高收入者所缴不足10%.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而高额占有社会财富的人群、高资产、高投资等资本项目对个人所得税贡献偏低。以青岛市某区为例,2012年?该区工资薪金所得在个人所得税中占据绝对的主体地位,2012年工资薪金所得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例达到了91%,即使占比最低的2013年也达到了8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占比最高的2013年为11.5%,而占比最低的2012年仅为3.2%;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即使相加任何一年占比也未超过2%,与社会财富分配原则严重背离。

(二)对高收入群体信息获取不对称。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尤其是对高收入群体收入信息税务机关处于不对称的地位。一是因为高收入群体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因为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同时许多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三是许多消费品由个人投资者消费使用,但是却以企业名义计入账簿,税务机关难以界定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四是部门配合不密切,税务机关获得个人收入信息渠道不畅通,税收征管手段相对于日益多样的个人经济收入来源已经滞后,税务机关无法核实个人应税收入情况。

(三)个人信息系统建设亟需完善。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是制约个人所得税有效征管的“瓶颈”,税务机关无法保证个人所得税比对所需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中国目前个人信息系统建设不健全,政府部门、有关单位等第三方负有提供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的义务未明确,第三方信息共享的范围、数据标准、平台建设等具体的实施方案未指定,税务机关全面获悉个人收入状况的困难还很多;个人诚信评价体系的推广不够,个人欠税或被罚记录形成的威慑力有限;种种制度本身的缺点也给税务机关的征收和处罚工作造成了一定障碍。

三、“互联网+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管理体系建设思路

“互联网+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管理体系以高收入者和高净值者为重点,强化税收风险管理,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征管工作机制,把风险识别、派送、应对、反馈的闭环管理体系作为征管工作机制的主线条,做好对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应对。

(一)通过互联网建立自然人信息库。1.数据库分类。(1)基本信息数据库:包含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投资及任职信息、财产信息及其他信息等。(2)收入信息数据库: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权威第三方及以及通过银行等部门采集的纳税人所有财产信息和收入信息。

根据日常征管中的需要,可以建立工资薪金收入、股权激励收入、股权奖励收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房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技术成果入股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股息红利收入、转增股本收入、利息收入、不动产租赁收入、动产租赁收入、政府奖励收入等各类收入信息库。下面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为例,进行收入数据库举例:

2.数据库数据取得方式。(1)自动取得:从税收征管系统及国税、工商、国土、房产等权威第三方取得数据;通过综合治税等途径取得数据。(2)人工取得:日常征管工作采集到的无法自动取得的数据。“互联网+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数据库数据原则上以自动取得为主,人工取得辅助运行。

(二)建立风险事项指标。1.根据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设定风险指标。在工薪所得下设立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自行申报风险指标;劳务报酬所得下设立既有工资薪金又有劳务报酬,将收入分解为不同的税目,少缴税款的风险指标;财产转让所得下设立非比例增资进入有房产、土地、采矿权、长期股权投资等增值潜力巨大的企业,利用增资形式逃避缴纳税款风险指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下设立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指标;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等建立分期缴纳税款风险指标等。将自然人的登记信息、扣缴申报信息、自行申报信息、第三方涉税数据综合比对分析,产生税负差异指标、应申报未申报指标、纳税调整修正指标等,对纳税人涉税风险进行全面归集,提高风险识别针对性与有效性。2.动态评估完善风险指标。按年对风险指标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重新修正;根据税收政策、管理重点的变化,适时调整指标设置;对市级指标定期评估,适于全省推广的,充实到省级风险平台;在团队管理过程中,评估风险应对结果,优化并新设指标。

(三)分析比对,柔性化解风险点。根据自然人信息库中基本信息和收入信息,通过相关指标设定,计算出自然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税收征管系统中的自然人已申报信息进行分析比对,确立自然人个人所得税风险点,通过自然人风险管理模块将识别的风险点推送到风险应对部门。注重对自然人从间接管理向直接管理转变、从与企业同质管理向自然人特色管理转变,用较柔性方式,比如电话、约谈等化解个人所得税风险点。对风险疑点高、涉及金额大的自然人实时进行风险推送,对风险疑点低的则通过任务平台进行涉税提醒。通过分类处理,解决风险推送实效性、应对针对性问题。

(四)建立有效的处罚与约束机制。针对自然人的违法行为,除严格处罚外,应将其记录在信誉档案中,以备信息相关者查询,提高自然人纳税人逃税的边际成本。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严格税收管理,与相关部门依法联合实施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惩戒,让诚信守法者畅行无阻,让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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