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物业收费标准文件说明,徐州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三)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客服中心等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每半年至少公布1次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明细、代收代交等情况,自觉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应当符合“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得将物业服务费与其他收费互为条件收取;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形式强制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成本监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三)采取自立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益收支、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括: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管理费分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汽车停放费、租金管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按本办法规定,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的政府指导价,在新的标准出台前,仍按《徐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徐价服〔2012〕17号)规定执行,其他规定废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