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于厦门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与管理办法
厦门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根据科技部等六部委《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及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契约形式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推动联盟构建和发展,是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技术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基地建设需求,遵守市场经济规则,积极构建联盟,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指导和协调工作,研究联盟构建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为联盟构建和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其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研究制定联盟总体构建与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各联盟构建工作。
(二)受理、组织评估和考核、认定及撤销市级联盟。
(三)推荐申报科技部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
(四)组织开展联盟总结、宣传,推广联盟工作经验,推动我市联盟与兄弟城市相应联盟、组织的交流合作。
第六条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产业技术标准。
(二)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
(三)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支撑城市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五)着眼于未来发展,编制产业技术路线图。
第二章原则与条件
第七条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构建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企业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主体,联盟牵头单位是联盟创新战略的制定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创新资金和条件等创新资源的主要投入者。高校、科研院所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主要技术支撑。要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需求和联盟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在一定时期内,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满足产业发展需求。要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原则上一个行业只建一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三)促进技术转移辐射。要发挥联盟的技术转移作用,加强对产业链中中小企业的服务,适时向联盟外的企业转移和辐射先进技术,带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形成技术成果扩散机制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要创新科技管理方式,市区联动,发挥协调引导作用,通过营造政策环境、组织重大科技专项等方式,合理配置创新资源,根据轻重缓急,成熟一个、构建一个,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第八条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构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联盟应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关键用户、相关检测机构等若干独立法人组成。其中,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先进水平。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服务等中介机构也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要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应当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三)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主要任务应当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当符合我市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技术创新需求,研究开发能力应当能够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四)联盟应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等决策、咨询和执行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理事会为联盟的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联盟理事会的咨询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五)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六)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开放发展机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联盟应当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单位扩散的义务。
第三章申报与确认
第九条厦门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行自愿申报与主动设计相结合的方式,由联盟理事长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登记表》。
2、《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请表》。
3、联盟协议文本。
4、联盟全部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如联盟成员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联盟协议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联盟申报采取成熟一个审核一个的方式进行。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根据申请材料对联盟成员单位进行调研核实,基本符合条件的,将组织产业、财政等部门和相关专家,对联盟组建的目标任务、组织构架、运行机制和项目可行性、技术先进性、拟支持的项目经费预算等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确认为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十一条为了更好地规划和培育市级联盟,在尚未达到市级联盟申报条件前,联盟牵头单位可根据自愿的原则,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支持与管理
第十二条 在联盟先行投入的基础上,对于联盟牵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承担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类重大科技项目,按照厦门市科技政策兑现相关办法进行申报、评审、并获立项,在项目执行完成验收后,按其经过专项审计的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
联盟如在政府主导下申报的重大科技项目,可在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所需投入研发经费的35%,待项目验收后,按专项审计实际投入的研发经费的50%予以补足。
联盟承担的立项项目,联盟秘书处可提取一定比例(不高于5%)的运行管理费,上限不超过50万元(含)。
第十三条 支持联盟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对联盟成员开放,联盟成员可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科技创新平台、产业核心关键技术攻关计划等重大科技计划。鼓励和支持联盟向各级科技计划专家咨询库推荐评审专家。
支持联盟自我组织核心技术攻关,经专家评审后,对符合我市鼓励和支持发展的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300万元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有条件的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资源,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依托联盟建设国家和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独立核算或独立企业法人的研究机构等。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联盟协议约定的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是联盟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负总责,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的法律责任。联盟内部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分担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对联盟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加强对联盟执行项目的监督检查;联盟内部要成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自我监督与评估机制。
第十七条 联盟组织实施并获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如果作为联盟成员的课题承担单位中途退出联盟,应由联盟理事会提出调整或撤销课题的书面意见,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执行。如果作为项目组织单位的联盟解散,市科技局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联盟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需遵守下列规定:
联盟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联盟组织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应依据联盟协议在项目申请书中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许可实施以及利益分配,约定联盟解散或成员退出的知识产权处理方案。对于知识产权约定不明确的项目不予立项。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的项目参与单位,五年内不得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联盟对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向本市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向境外转让或许可独占实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支持联盟申请国家级联盟,开展产业共性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搭建公共技术创新平台。联盟编制并付诸实施的产业技术路线图,经过专家论证并通过后,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20-5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条 联盟组织成员单位经由市科技局推荐,并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后,经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可给予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50%、且最高达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配套资金按本市各成员单位获得国家项目经费金额比例分配,国拨经费及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各自项目总投入的50%。
第二十一条 对于联盟在建设及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将以通报批评或终止项目经费拨付方式等进行处理;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联盟协议约定的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联盟须于每年12月底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创新资源统计。对于设立五年(含)以上未组织联盟企业申报并获得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联盟,将责令整改或取消其厦门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2月6日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