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年合肥营改增实施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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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现行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将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合肥营改增试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4月30日前,纳税人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或者核实登记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领用发票种类和数量确认、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税收优惠资格备案、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手续。

5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依法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个人销售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6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申报期限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税务登记

未领取过“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联合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国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需要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国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已领取过上述相关证、照的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税种登记的相关信息。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发票领用

纳税人可以申请领用的票种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其他普通发票。国税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并结合纳税人在地税机关的发票领用情况,核定纳税人的票种和供票量。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须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申领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二)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客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除销售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外,一律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需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五、纳税申报

6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在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以及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的国税窗口申报缴纳5月及以后所属期的增值税。

合肥市国税系统办税服务一览表

所属单位办公地址咨询电话
车购税分局合肥市繁华大道东1号0551-63481234
瑶海区局合肥市胜利路106号0551-65973599
庐阳区局合肥市长江中路486号0551-62816259
蜀山区局合肥市梅山中路105号0551-65166209
包河区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0551-63357754
高新区局合肥市天柱路9号0551-65333832
经济区局合肥市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0551-63683923
新站区局合肥市天水路与兴淮西路交口北侧0551-63691750
巢湖经开区局巢湖市半汤路与华阳路交叉口0551-82185632
长丰县局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0551-66668060
肥东县局肥东县店埠镇南环路包公桥西230米北侧0551-67758356
肥西县局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35号0551-68830279
庐江县局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北路7号0551-87319373
巢湖市局巢湖市半汤路与华阳路交叉口0551-82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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