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内蒙古最新工伤赔偿项目表
内蒙古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内蒙古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内蒙古最新工伤赔偿项目表等相关知识,可供参考!
内蒙古:工伤保险实现自治区级统筹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标志内蒙古工伤保险实现自治区级统筹。
工伤保险实现自治区级统筹后,实行“五统一、一调剂”的模式,即在自治区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保险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有效解决原有政策碎片化问题,均衡了自治区缴费成本和待遇水平,促进了公共服务均等化。
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的建立,能够在自治区范围内筹集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最大程度发挥了基金共济功能,有效解决基金分布不均衡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伤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在自治区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并逐步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
第三条 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按照制度统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缺口分担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税务机关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五条 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自治区内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执行国家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自治区统一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第七条 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自治区级统筹后,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待遇标准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涉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为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盟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采用“封定基数”办法进行过渡,即以2019年该盟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待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该盟市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后,以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调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调整。
第九条 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按照自治区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办理各项工伤保险业务。建立全区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领域的应用,实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发、基金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条 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各盟市(含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自治区煤炭社会事业保险局,下同)基金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比例上解到自治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用于防范工伤保险基金风险,调剂盟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各盟市结余基金(含历年、新增结余)留存盟市。不再计提和留存原有制度模式下的储备金,已留存的储备金纳入结余基金。使用结余基金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并列入各盟市年度基金预算管理。
自治区级调剂金由各盟市按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入(基金决算数)25%、15%、5 %的比例完成上解,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上解比例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分档次按年度调整,其中:累计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的盟市,调剂金按25%比例上解;累计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含18个月)的盟市,按15%比例上解;累计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内的盟市,按5%比例上解。
可支付月数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得出,可支付月数=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平均每月支付额。
第十一条 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完成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等目标的盟市,若当期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首先动用本地区累计结余,仍然有缺口的,自治区调剂金按缺口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调剂,剩余缺口资金由属地财政落实投入,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自治区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预决算管理,按照收支级次分级填报、编制数据,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汇总。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审批和监督管理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各部门责任,优化完善约束手段,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的考核机制,完成自治区级统筹各项目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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