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鉴定去哪里鉴定及赔偿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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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3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我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85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以2019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61元为基数进行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工作要求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宣传,精心做好数据测算分析,做到不漏一人,确保2020年9月底前将待遇全部发放到位,并于9月28日前将工作总结和《202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全国统一,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所以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全国统一,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各地不一,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山东省: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25条  鲁政发〔2011〕25号】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各地不一,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山东省:五级36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25条 鲁政发〔2011〕25号】

五、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六、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山东省: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35%确定,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0〕3号】

七、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山东省: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设区的市,下同)以外地区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到本市以外转诊期间(不含入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限支付2天。

【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0〕3号】

八、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九、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十、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十一、住院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评残前)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十二、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山东省:2020年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以全省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2880.7元、2304.5元、1728.4元。

设区的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再执行全省统一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0〕13号】

十三、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被鉴定者组织鉴定评审时不得收取费用。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到医疗机构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申请人按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项目收费标准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

【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8〕19号】

十四、每月伤残津贴

此项只针对一至四级劳动者或部分五六级劳动者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2020年调整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85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

【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0〕13号】

十五、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十六、供养亲属抚恤金(包含下落不明的劳动者)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2020年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

【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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