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工伤鉴定去哪里鉴定及赔偿标准一览表
01、一级至四级伤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注意事项: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乐清市企业职工个人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下限为3060元,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下限为3321.6元。
2.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级伤残为十六倍:2019年为66432元/年×16=1062912元
二级伤残为十四倍:2019年为66432元/年×14=930048元
三级伤残为十二倍:2019年为66432元/年×12=797184元
四级伤残为十倍:2019年为66432元/年×10=664320元
02、五级至六级伤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2019年为66432元/年÷12个月×30个月=166080元
六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2019年为66432元/年÷12个月×25个月=138400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2019年为66432元/年÷12个月×30个月=166080元
六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2019年为66432元/年÷12个月×25个月=138400元
注意事项:
1.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201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32元,2019年尚未出统计数据。
3.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03、七级至十级伤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2019年为66432元/年÷12个月×10个月=55360元
八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2019年为66432元/年÷12个月×7个月=38752元
九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2019年为66432元/年÷12个月×4个月=22144元
十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2019年为66432元/年÷12个月×2个月=11072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2019年为66432元/年÷12个月×10个月=55360元
八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2019年为66432元/年÷12个月×7个月=38752元
九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2019年为66432元/年÷12个月×4个月=22144元
十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2019年为66432元/年÷12个月×2个月=11072元
注意事项:
1.201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32元,2019年尚未出统计数据。
2.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04、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原工资福利待遇”《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浙劳仲院[2012]3号)中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05、停工留薪期护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06、评残后的护理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
07、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其中,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第一档2010元;乐清市、瑞安市、洞头区为第二档1800元;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为第三档1660元。这个标准一直沿用至今。
故乐清当地每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800元/月÷21.75天/月×35%=28.97元
08、医疗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09、工伤康复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伤残辅助器具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1、工伤复发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12、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列>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七条规定: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法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13、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019年为66432元/年÷12个月×6个月=33216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1.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2.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按月支付);
3.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4.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 元。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全国统一标准)
注意事项: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期限核发: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周岁的,计算到十八周岁;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