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工伤鉴定去哪里鉴定及赔偿标准一览表
长治工伤赔偿最新标准(附计算公式)
工伤医疗待遇
是指工伤职工在抢救治疗和康复治疗以及职业病的治疗过程中,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需要个人负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待遇
指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费用的补贴。
住院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天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73号)
异地医疗的交通食宿费
指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经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市以外就医的,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特殊情况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在医院外待诊三天以内的住宿费用凭据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天200元;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73号)
工伤康复费用
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
配置辅助器具待遇
指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
停工留薪期工资
指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意: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
停工职留薪护理费
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陪护。
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按月支付陪护费。从2020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陪护费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73号)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指在职工发生工伤以后,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达到等级的,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的伤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73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指当工伤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到期或者本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因工伤医疗,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给予的一次性补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标准如下: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36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33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4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注意: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因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无法享受此项待遇。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73号)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指当工伤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到期或者本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因就业困难,由用人单位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给予的一次性补偿。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标准如下: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24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2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注意: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因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无法享受此项待遇。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73号)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指职工因公死亡后,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经济补偿。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这个没有地域之分,标准全国统一,赔偿“同命同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73号)
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指职工因公死亡后,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丧葬补助费用。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从2020年1月1日起,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73号)
伤残津贴
指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生活保障待遇。伤残津贴是这部分工伤职工因无法工作而领取的替代性补偿,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注意:1. 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 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73号)
生活护理费
指工伤职工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主行动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依赖生活护理的费用,所以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从2020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核定生活护理费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标准如下: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73号)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指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因工死亡的职工并且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所供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基本生活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从2020年1月1日起,计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73号)
待遇计算公式
一级伤残:
27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津贴(90%本人工资)+生活护理费(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
二级伤残:
25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津贴(85%本人工资)+生活护理费(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
三级伤残:
23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津贴(80%本人工资)+生活护理费(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
四级伤残:
21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津贴(75%本人工资)+生活护理费(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
五级伤残:
(1)一次性处理:78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2)不一次性处理:18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津贴(70%本人工资)+生活护理费(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
六级伤残:
(1)一次性处理:70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2)不一次性处理:16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津贴(60%本人工资)+生活护理费(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
七级伤残:
52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八级伤残:
44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九级伤残:
36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十级伤残:
28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工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丧葬补助金(6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人数及相应比例计算)。
注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文件、统计数据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