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鉴定去哪里鉴定及赔偿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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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一、一至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1.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0%

2.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5%

3.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0%

4.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5%

注: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二、五至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2020年:6323元×18个月=113814元

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2020年:6323元×15个月=94845元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医疗补助金=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020年:6323元×12个月=75876元

六级医疗补助金=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2020年:6323元×10个月=63230元

(四)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1.五级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本人工资×60%

注: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为工伤职工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三、七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3.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4. 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 八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3. 九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七级医疗补助金=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2. 八级医疗补助金=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九级医疗补助金=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4.十级医疗补助金=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四、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金

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020年:6323元×6个月=37938元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倍

2020年:42359元×20=84718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本人工资×30%

注:

1.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附录: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述第一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上述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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