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江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调整最新消息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江门市因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相应调整提高,江门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万元,比提高8.2%。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条件的还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00元,计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公式为:31195元×20倍=623900元(注:31195元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4084元(由于目前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未公布,现核定该待遇时,暂按江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4元/月核定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保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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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可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从7月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80元/人/月提高至95元/人/月(其中,新会区从1月起为115元/人/月),自7月以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根据省的要求,从7月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将由95元/人/月提高至100元/人/月。
城乡医保:我市异地务工人员的新生儿也可参保
,参保人在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机构,二级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0%;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由的120元提高至150元,基金支付比例由的50%提高到55%;新生儿符合参保的范围扩大至在我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只要新生儿的父母任何一方在我市就业且参加了社会保险,新生儿即可由父母代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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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由904元/月调整为1080元/月
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904元/月调整为1080元/月。1月1日起,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申请、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资格验证等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业务的,均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站式”办理,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可享受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到免费就业推荐的“一条龙”服务。
职工生育保险:新增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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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自1月1日起按新规定享受相关待遇;1月1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计生手术的参保职工,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江府办〔2009〕106号)规定享受待遇;1月1日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职工,按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1月1日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上调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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