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石家庄工伤待遇上调 领工伤保险人员快认证
为切实加强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管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石家庄市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5月31日前要进行资格认证,否则7月1日起将暂停发放待遇。同时,记者获悉,1月1日起,河北省工伤待遇将执行新标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再度提高。
发布:工伤保险认证表本月底前要报送
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知称,参保单位需在5月31日前,将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本人填写、经参保单位确认后的《资格认证表》进行报送。超过时限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从7月1日起将暂停发放待遇。待补办资格认证有关手续后,对确不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终止支付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对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经办机构确认后,按规定恢复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进行资格认证时,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可采取现场、上门确认等形式。认证过程中申报死亡的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要提供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的销户证明。永久或暂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停止发放待遇手续。
冒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程序由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办机构、参保单位、从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待遇:完成资格认证,每月可以多领钱
完成资格认证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每个月可以领到多少钱?
据悉,4月底,河北省《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称,12月31日前享受相关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今年1月1日起调高相应待遇标准。而河北工伤保险已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标准。
职工因公受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其中伤残津贴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此次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上涨260元至200元不等,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石家庄市当前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480元。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遗属抚恤金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长期发放的,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此次调整后,遗属抚恤金上涨120元和100元。
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则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关,河北省2013年度平均工资42532元,石家庄市为42983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石家庄市的生活护理费按照42983元确定。
工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已涨至57.688万元
不管单位有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不能影响因公受伤职工的待遇享受。此次调整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据悉,工亡职工遗属除了抚恤金外,还可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今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已涨至57.688万元,较去年多了3.778万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一个标准,同命同价。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也就是说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的,其亲属可获得28844元/年乘以20倍共57.688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据悉,目前石家庄市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未公布,暂时还无法计算,因此今年1月1日以后因工死亡的,其待遇暂无法受理。
延伸:职工发生工伤要及时申报
工伤保险被称为职工乃至整个家庭的“救命钱”,那么工伤保险如何缴纳?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样,职工和雇工也有权利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据了解,这部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而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是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得出的数额,具体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受伤要及时救治,并注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因为只有在定点医疗机构医治,才能报销或赔偿。石家庄市社保局今年与分布在全市各个区域60家医疗机构续签了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职工住院治疗时需注意查看。
提醒:搞清程序,工伤医治赔偿四步走
1、前往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现金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
2、申请认定工伤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才可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3、鉴定劳动能力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
4、审核发放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工伤职工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