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工伤保险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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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口径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市区及各县(市)、铜山区的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4100元,下限为2330元。

二、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二)2013年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月平均收入为3440元;

(三)徐州市人口预期寿命为男74.35岁,女78.78岁;

(四)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3918元。

市区及各县(市)、铜山区统一执行上述标准,数据(一)执行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数据(二)、(三)、(四)执行时间为7月1日至6月30日。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

1.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2.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3.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上增长11%,增发金额最高为3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级1593元、二级1505元、三级1416元、四级1328元,低于上述标准的执行该标准;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伤残津贴高于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差的,补差金额在原标准上增长11%;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959元、1567元、1175元;

4.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上增长5.36%。

(三)执行时间

从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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