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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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在编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经确认后新发生的有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我市规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我市企业一类风险行业费率执行,目前是0.7%。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全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经发生的工伤,并且各单位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政策规定处理的,各单位可以持有关材料到本单位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确认。经确认后新发生的有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其他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该通知将自10月1日起施行,届时,全市公务员工伤保险基金、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合并管理,全部实行市级统筹。各区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经审计后全额上解青岛市财政局工伤保险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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