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伤保险条例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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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事故是工业化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劳动风险,而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交费基准

  本工伤保险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一类行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居民服务业、餐饮零售业等)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二类行业为(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食品制造业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三类行业(石油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其它采矿业等)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4%。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经办机构根据各类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缴费费率。

  各类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提取。

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向有管辖权的市或三县一市劳动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期限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劳动保障部门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市或三县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办机构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经办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用由企业支付。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企业持相反意见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接到劳动保障部门举证通知后15日内提交证据。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证据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认定手续

  各类企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加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职工受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此外,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六)在上下班途中(或非上下班途中但符合第三项情形),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突发疾病时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及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的证明;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军人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治愈的,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职工工伤证》、职工工伤医疗的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工伤职工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它疾病的,还应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鉴定过程中,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检查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限内。

  企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书面说明原因;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待遇申请

  企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结论;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证明。

  申请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提供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及被供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此外,有下列三种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被供养人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认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鉴定结论次月起,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相应调整。

  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致伤残,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经查属实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待遇享受

  参加工伤保险应享受的待遇有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及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企业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企业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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