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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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报销是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在责任范围内给予工伤事故的赔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报销是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在责任范围内给予工伤事故的赔偿。小编整理了2022年四川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供大家参考。

四川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一览表

一、四川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

1.医疗费

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康复性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4.住院伙食补助费

统一全省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每天30元。(《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二条)

5.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统一工伤职工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城市间往返的交通费按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标准,凭有效票据报销1次,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自理;途中伙食费包干标准为每天6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不重复享受);住宿费在每天30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食宿费报销的最长天数不超过3天。(《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二条)

6.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下: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1)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2)若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其一个月的缴费工资计算。

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标准难以查实的,按职工受伤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工伤职工本人工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

8.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注:

(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

(2)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按工伤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50个月的标准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9.五级至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五级伤残全省月平均工资×14个月
六级伤残全省月平均工资×12个月
七级伤残全省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八级伤残全省月平均工资×8个月
九级伤残全省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级伤残全省月平均工资×4个月

注:其中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个月。

10.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7412×20=948240元)。

(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标准如下: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按照20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需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按前款规定标准核定一次性支付金额时应扣减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同时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伤保险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后,按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计算所高出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十一条、十二条)

11.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1)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

(2)再次鉴定的费用,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则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3)复查鉴定的费用

如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则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

1.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具体标准如下: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4.五级至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具体标准如下:

五级伤残全省月平均工资×60个月
六级伤残全省月平均工资×48个月
七级伤残全省月平均工资×26个月
八级伤残全省月平均工资×18个月
九级伤残全省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十级伤残全省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注:

(1)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前的年度,以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含3年)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不足3年的,按全额的4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

工伤职工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四川工伤计算方法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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