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工资税率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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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免税的应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等项目,再减去允许扣除费用3500元(外籍人员按63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金额是: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为3500加上附加减除费用2800 合计为6300元

  附加减除费用2800的适用对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下5类: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5、华侨港澳台同胞比照执行。

  6300以后的超额累进税率和国人的是一样的

  参考以下内容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 税率为3%, 速算扣除数0;

  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105元;

  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555元;

  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税率为25%, 速算扣除数1005元;

  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税率为30%, 速算扣除数2755元;

  6,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税率为35%。 速算扣除数5505元;

  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的部分, 税率为45%。 速算扣除数13505元。

外国人个人所得税

  一、 纳税义务的判定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的:

  1、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个人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缴纳无住所但在缴纳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缴纳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对在1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时间超过5年纳税义务: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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