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是人事管理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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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我国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管理,进一步理顺事业单位与政府的关系,转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并通过条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是改革的重要举措。其中,工资、社保等与机关体系松绑,赋予相对的独立性,有利于改变事业单位是政府机关附属的尴尬,也有利于转变事业单位在体制内“二等公民”的惯性认知。

  但是,工资除了外在收入分配的意义之外,在人事管理上还是一个重要手段。政府的事业单位,按照规范的表述有三个类型,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从业人员,工资应当与岗位、与个人的实绩相匹配,符合按劳分配的基本要义。问题的难点在于,政府所属的事业不同于企业,既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劳动的报酬支出姓“公”不姓“私”,如何避免“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弊端,工资的调节作用显得尤其关键。

  对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对照这些规定来理解,事业单位人员之间的工资该是弹性的,一方面,同样的职称,干环卫的与图书馆理员不一样;另一方面,就个人来说,干好干坏、干多干少也该不一样。也就是说,工资是理论的,拿多少才是现实的。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规定,目前事业单位执行的是聘用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但是,之于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虚设。聘用制的本义是因岗用人,通常被异变成了因人设岗,如称职不在于岗位是否需要,而在于人员能否评上;绩效考核也是走走形式,吃了“大锅饭”。此外,事业单位的“铁饭碗”,拿公共财政当人情,“吃空饷”的现象以不同形式或多或少还存在。

  政府事业单位的价值在于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对于从业人员,既需要从分配上保障其体面劳动,同时其劳动也应当匹配对应的公共成本,兼顾最起码的公平与效率。显然,工资更该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杠杆,起到奖勤罚懒、褒优惩劣的作用。一方面,事业单位工资行业之间岗位之间的差别应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聘用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建立聘用、考核和收入分配三分离的格局,打破“终身制”,增强人员聘用信息的透明度,真正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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