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人才补助政策,内江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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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出台引进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

“对试验园的高层次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由单位申报,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审定后,博士及以上或正高职称者每月享受2000元专项津贴、补贴。”这是内江市最近出台的《关于内江市建设人才优先聚集试验园的实施意见》明确的政策措施之一。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内江市将以城西工业园、隆昌经济开发区、连界工业园为重点,建设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内江市人才优先聚集试验园;力争成功创建1个“四川省人才优先发展示范区”。

为确保这一目标任务的实现,内江市建立完善高层次人才津贴、补贴制度,对享受专项津贴、补贴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引进试验园急需紧缺且长期在内江工作(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职称者,每人补助6万元安家费;博士及以上或具有正高以上职称者,每人补助12万元安家费。夫妻双方同时属引进人才,且都属于安家费补贴享受对象的,按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发给。试验园有关部门认定的紧缺高技能专业岗位中,获得国内权威行业认证的高技能人才,经审批,可按认证费的50%给予补贴。

同时,对引入园(区)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的工作由用人单位会同当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其成年子女的就业,由用人单位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优先推荐就业;其未成年子女的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先择校,并免收除规定学杂费外的各类费用,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内江市引进紧缺和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兴市”战略,有效聚集更多推进内江“三个加快”的优秀人才,科学规范管理面向全国公开引进的紧缺和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充分发挥人才在内江“着力次级突破、加快追赶跨越”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以来,按照中共内江市委办公室、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名紧缺高层次人才进内江”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委办〔2012〕18号)规定,引进的紧缺和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聘用。

(一)引进人才列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根据预定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聘用到市、县(区)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二)引进人才实行以岗位设置管理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若引进人才所在事业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通过设置特设岗位,解决引进人才的岗位聘用问题。

(三)引进人才应与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内江市事业单位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根据受聘人员的具体情况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四)引进人才在内江市的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待遇。

引进人才享受不低于我市同级同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待遇,并享受以下政策。

(一)引进人才由同级财政提供安家补贴费。博士研究生每人给予12万元的安家补贴费;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每人给予6万元的安家补贴费。安家补贴费的拨付方式为: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者,工作满一年,拨付其40%的安家补贴费;工作满两年,拨付其10%的安家补贴费;工作满三年,拨付其10%的安家补贴费;工作满四年,拨付其10%的安家补贴费;工作满五年,拨付其剩余的全部安家补贴费。

(二)引进人才在首次确定工资时,按以下标准执行:

1、博士研究生可享受管理六级岗位的工资待遇,并按月匹配一定数额的特殊岗位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议定,补贴经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2、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可享受管理七级岗位的工资待遇。

3、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满工资待遇。

(三)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者,该年度一次性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的奖励;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者, 第三年度一次性给予两个月基本工资额度的奖励。

(四)适时提拔重用。引进人才在工作岗位上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提拔重用;特别优秀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破格提拔任用。

(五)解决后顾之忧。引进人才的配偶可随调随迁我市、县(区)同类性质单位;其未成年子女入学,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区域内优先择校,并免收除规定学杂费以外的各类费用;其成年子女的就业,由市、县(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政策框架内优先推荐。

(六)享受职称评定与聘用优先权。引进人才在职称评定与聘用时,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引进人才。

(七)鼓励自学。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大力支持引进人才参加与业务相关的各类继续教育,提高素质。

(八)在聘用合同期内免费人事代理。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管理。

(一)市、县(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进行管理,日常管理和考核以用人单位为主。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考核标准,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引进人才最低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续聘或转聘我市其他事业单位,并按本市市、县(区)同级同类人员进行管理;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调任机关。

(三) 引进人才在被解聘时,其在所服务单位产生的并受到资助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属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 引进人才在内江工作不足5年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引进人才须向聘用单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其金额根据聘用岗位性质,由当事人双方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聘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按《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 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由市、县(区)人才交流部门保管。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