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人才补助政策,十堰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近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十堰市“民营企业引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规上企业引进1000名左右的科技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办法》指出,重点支持在十堰市主城区范围内 (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郧阳园区),依法注册纳税,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引进与我市“一主四大四新产业”相关的汽车及零部件、智能装备、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人才。
《办法》要求,引进对象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1、应届毕业生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2、以上学历的非应届毕业生,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在中国500强企业担任中层职务3年以上,或行业中知名度较高,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或在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等其他急需紧缺人才,近两年内未在十堰辖区内缴纳过社会保险。
《办法》明确,引进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和其他急需紧缺人才,按照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连续补贴2年。在企业工作期间,引进的“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和硕士研究生可享受每年5万元的生活津贴,博士研究生可享受每年8万元的生活津贴,连续补贴3年。在企业工作满两年后,在征求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对“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可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专业匹配、人岗相适原则通过考核的方式招聘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引进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引进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入住保障性住房;对首次购买住房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即可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鼓励各地、用人单位通过提供周转房、发放住 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对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取得良好成效,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园区或企业,将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励补贴;引进人才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十堰城区无自有住房的,“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和硕士研究生可享受6万元的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可享受10万元的购房补贴。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服务企业人才评价,人社职改部门对企业引进人才开展初级和中级职称专项评审,由企业自主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