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人才补助政策,黄山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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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黄字〔2015〕11号,以下简称《意见》),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坚持“高端引领、按需引进、以用为本、统分结合”的原则,集中力量,整合资源,从2016年起,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面向市外引进150名左右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侧重于我市重点扶持的绿色食品、电子信息、文化创意、装备制造、绿色软包装、精细化工、纺织服装等七大产业和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规划建设、交通环保、金融商贸、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农林水利等领域。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对象执行《意见》有关三类人才的规定。其中,“省属以上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省属以上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或相当层次以上职务的经营管理者。“海外留学人才”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在海外(国外、境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准备或已经回国工作的留学人才。“其他特殊人才”,是指经认定的对黄山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标准难以界定的人才。

第五条  “急需紧缺专业”,是指用人单位急需、我市实际紧缺的专业,一般每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用人单位需求,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一批专业目录。

第六条  引进对象有两种特殊情况按照“一视同一比照”原则享受政策待遇:“其他特殊人才”经认定后,“视同”第3类人才享受各项政策待遇;鼓励高层次人才以团队形式引进,团队带头人系第1、2类高层次人才的,对2名以内虽未达到三类高层次人才条件但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资格的带头人助手等团队其他成员,“比照”第3类人才享受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待遇。

第三章  引进形式和程序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形式主要为“刚性”引进,指全职引进到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对第1类高层次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以“柔性”引进(须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我市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集中引进、个别引进、自主引进等方式,也可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引进。

第九条  集中引进主要针对第2、3类人才,原则上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需要,适时发布公告,进行公开集中引进。

集中引进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征集与发布需求;2.报名与资格审查;3.面试(面谈)、体检与考察;4.公示与确定人选;5.办理手续。具体操作程序以引进公告为准。

第十条  个别引进主要针对第1类高层次人才、“其他特殊人才”以及高层次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由用人单位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进行引进。

第十一条  自主引进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通过市场招聘、依托产业项目引进、对外联络引进和各方推荐引进等多种方式,自主决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  通过每年度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且符合引进对象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可享受政策待遇。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团队),须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方可享受政策待遇。对“柔性”引进的第1类高层次人才,其每年在我市累计工作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享受政策待遇时按视同1年计算待遇。

第十四条  薪酬待遇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按政策兑现。薪酬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贡献较大的,5年内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住房补贴只可按意愿选择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其中的一项。本人或以其配偶、子女的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房的,给予购房补贴,凭购房合同和完税证明首次补贴50%,其余分年度补贴到位;非首次购买商品房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内。租住商品房(含居住亲友住房)的,先行支付12个月的租房补贴,其余分年度补贴,补贴期限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且最长不超过60个月。选择先租房后购房的,支付购房补贴时扣除已支付的租房补贴。

第十六条  生活补贴只为引进到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含比照该类的人才)发放,补贴期限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且最长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七条  学术资助凭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费用单据,及时据实报销,5年内每年报销一次,每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八条  创业扶持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对创业对象进行评审认定,受到市级扶持的给予每人10万元一次性补贴,受到省级扶持的按照省定标准执行;入选省、市“特支计划”范围的,按规定兑现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成果奖励,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进行评审认定。贡献突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税收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职务聘任,由市人社局按照《意见》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要求执行。“黄山市特聘专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从引进的学术造诣较深、业绩贡献突出的高层次人才中择优选聘,受聘后颁发相关证件或聘书,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子女就学,由市教育局、市妇联按照《意见》规定和教育就学政策,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适龄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的入学就读,进行统筹解决、妥善安排。非我市户籍子女,按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二条  家属就业,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按照《意见》规定和就业、调配有关政策,对需要来我市就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或协调落实工作单位。第1、2类人才随迁家属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在两年内为其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单位平均工资水平,按月或按年支付。

第二十三条  医疗休假。市卫计委负责安排三级以上医院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服务和方便、快捷的医疗通道,同时建立健康服务档案,5年内每年底前安排一次体检,体检费用从市人才经费中支出。市人才办负责对第1、2类人才安排集中健康疗养活动,原则上5年内每人享受2次。市委保健办负责安排“黄山市特聘专家”享受有关保健医疗待遇。用人单位结合单位工作情况和本人意愿,每年安排高层次人才休假20天。市人才办负责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联谊活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可参加。市旅委负责协调安排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免费参观游览市内景区景点。

第五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其中:各区县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组织人社部门申报,经汇总后,集中报送至市人才办;市直(含黄山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及驻黄的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综合规划科(人才办)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要求

以集中引进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时的材料要求以引进公告为准。

以个别引进、自主引进、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高层次人才时须填写《黄山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聘任证书、任职文件、获奖及荣誉证书、成果证书,其它能证明符合引进条件的书面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申报资金补贴材料要求

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资金补贴报告、填报《黄山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资金补贴审批表》(附件2),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个人所得税补贴

市地税局出具或由本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提供薪酬等资料。

(二)申报住房补贴

市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出具的引进人才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证明,购房合同和完税证明等;以配偶、子女名义购房的,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个人银行卡(账)号。

(三)申报生活补贴

用人单位发给引进人才逐月(年薪)的工资发放原始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个人银行卡(账)号等。

(四)申报学术资助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会议通知、培训日程安排及有关培训费、差旅费票据,个人银行卡(账)号等。

(五)申报创业扶持

用人单位提供创办、领办企业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权结构证明材料等;企业主要知识产权证书或核心技术来源证明;近3年内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

(六)申报成果奖励

市科技局出具的科技成果转化认定证明,用人单位提供成果完成人实施该项成果所得净收益(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的有关资料。

(七)申报引进人才团队补贴

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等;用人单位与人才团队所签订的协议;提供用人单位支付个人年度薪金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材料,市人才办、市人社局日常受理;凡涉及申报资金补贴的材料,统一于每年11月至12月按市人才办、市人社局通知要求进行集中受理。

第六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日常事务工作。用人单位是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联系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牵头成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引进高层次人才考核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评审认定和考核评价,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定。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确认享受有关待遇,纳入高层次人才库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按照成果为要、突出贡献的原则,对入库管理人才实行绩效考核退出制度,5年内实施两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三十条  市财政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每年预算不低于300万元。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经费开支总体上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操作。

第三十一条  市直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按100%的比例拨付补助资金,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按50%的比例拨付补助资金;各区县、黄山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按30%的比例拨付补助资金;驻黄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按10%的比例拨付补助资金。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补助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引进高层次人才考核认定委员会确认件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资金拨付审批手续,次年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三十三条  对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适时开展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给予“先进单位”最高2万元、“先进个人”最高5000元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严禁提供虚假资料、签订虚假协议,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取消待遇、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