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人才补助政策,包头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包头市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根据《包头市推进“人才强市工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是指:
(一)持“高层次人才服务卡”的,我市在职在岗省部级称号以上专家、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首席专家、专业技术三级岗以上人员、“5512”领军人才等我市培养选拔的高层次人才;
(二)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引进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保障和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生活保障。
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推动有关政策落实等工作;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科技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工商局、金融办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创新创业保障
第四条 享受创新创业保障对象是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且具备以下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一)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二)有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具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企业法人或占股达到30%(含技术股)以上。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单位建立企业服务机构,为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代办各类证照等全程优质高效服务。
第六条 根据“*”等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需要及项目建设进度,经评估认定后,市政府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新创业启动资金资助,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引进、平台载体建设等。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创新创业载体,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免费提供项目启动办公场所;根据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需要,经评估认定后,市政府给予最高50万元创新创业用房补贴。
第八条 鼓励各类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提供融资支持,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市政府按其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和支持各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工业园等建立创业种子资金和信用担保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合作,开展履约保险贷款业务,为创新创业型人才提供创业资金支持。
第九条 鼓励产学研合作的创新成果或专利产业化。对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采取产学研合作方式形成的创新成果或发明专利产业化的,年销售额(或节省成本)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按贡献额度的5%一次性奖励给创新成果或专利的所有人,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享平台。通过整合我市现有科研设备,帮助没有条件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企业、单位使用相关仪器设备,实现资源共享;对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费用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章 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 享受住房保障对象是指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我市无住房的引进人才。
第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从自有住房中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问题。
(一)刚性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用人单位可向市政府申请使用人才公寓,具体按我市人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购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除享受用人单位相关待遇外,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市政府按以下标准发放购房补贴:《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办法(试行)》中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选补贴100万元,第二款规定人选补贴20万元,第三款规定人选补贴10万元。
(二)柔性引进人才,用人单位可免费使用市政府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引进人才,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购房补贴合同签定后,申请人在我市工作满10年的,所购房屋产权可以转让;在我市工作未满10年的,10年内所购房屋不允许交易。一次性付款的,房屋产权证暂由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管理;产权证暂由贷款银行抵押的,市房屋产权交易部门要做好产权交易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为引进人才开辟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绿色通道。回国留学人才可凭劳动、聘用等有效合同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在我市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解除聘用合同的(退休的除外),用人单位自其离职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
第四章 医疗健康保障
第十七条 享受医疗健康保障对象的是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培养和刚性引进人才。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办理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或转移接续事宜。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互免协议的除外),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第十九条 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制度,为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办理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投保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缴纳不满1年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可参照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持市人社局或各有关单位审核报销单据等材料,报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健康保健和休假疗养制度,将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列入保健对象。在我市三级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服务体系,为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医保障。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每年按计划分批组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进行健康体检和休假疗养。
第五章 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
第二十二条 享受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有关政策的对象是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刚性引进人才配偶及子女。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配偶就业,按照引进人才单位为主、其他部门配合服务的原则促进就业,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引进人才配偶原属于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愿意到我市相关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由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会同市编办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引进人才配偶原在企业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引进人才单位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在6个月之内未就业的,由引进人才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发放期为2年,2年内就业的,从其签订就业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
(三)鼓励引进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子女可选择就读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和高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由市政府承担的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六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结合实际,可制定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服务保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包头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包头市推进“人才强市工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引进(以下简称“引进人才”)遵循“单位用人、政府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负责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评审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选拔引进、工作平台搭建、配套政策落实等工作。
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推动有关政策落实等工作;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科技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引进对象是指对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实施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近两届进入两院院士增(遴)选的有效候选人、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重点学科和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央“*”、“*”等国家级人选,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自治区“杰出人才”、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部级及海外相当层次的人才,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且符合我市产业转型发展需要的人才(团队);
(四)我市紧缺急需的其他人才(团队)。
第三章 引进方式、程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分刚性和柔性引进两种形式。
刚性引进是通过调入或聘用方式与用人单位签定5年以上合同的,或到我市创办或合办各类企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人才。
柔性引进是指采取项目合作、兼职、挂职等形式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人才。
第七条 刚性引进人才程序:
(一)用人单位通过自主招聘或政府组团外出招聘等方式,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并签订有关聘用合同;
(二)各用人单位的引进人才经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后报请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三)经审定的引进人才,发放“高层次人才服务卡”或“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服务卡”,服务卡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持卡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章 政策待遇和服务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引进两院院士或最近两届进入两院院士增选(遴选)有效候选人。对刚性引进院士的单位市政府给予5000万元的奖励;对刚性引进近两届院士增选(遴选)有效候选人的单位,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持有“人才服务卡”的刚性引进人才,除与用人单位商定的薪资外,市政府自其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次月起,给予发放工作补贴(发放期为3年):
(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选,每月10000元;
(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选,每月3000元;
(三)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人选,每月1000元。
第十条 对柔性引进人才,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计缴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报酬高于10000元的,市政府依据发放劳动报酬的20%给予用人单位资助。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提供创新创业扶持、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一站式服务,具体按《包头市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鼓励引进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或具有国内省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及各类资质、证书,在我市全部予以认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可以优先评定或推荐。
第十四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由当地财政部门将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返还。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创业人员在我市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在售付汇管理上,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设立引进人才“伯乐奖”,对引进人才工作突出、效果明显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对引进人才实行目标考核管理,考核分为年度(项目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等方面情况。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取得的业绩成果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将追究有关责任,并收回市政府支持的所有资金,同时该单位在2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各类人才引进及相关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市政府承担的资金中,刚性引进院士单位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其余均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九条 各地区、部门结合实际,可制定具体的引进人才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包头市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注重实践能力和业绩评价人才的标准,实现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质量和权威性,根据《包头市推进“人才强市工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实施本办法,逐步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分行业、分学科的人才评价标准和体系,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在人才培养、选拔、吸引、配置、使用等方面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第二章 主要措施
第三条 打破户籍、身份、所有制和人事关系界限,面向全社会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凡本市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考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户籍不在本市,但已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虽具有本市户籍,但暂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员和“储备”人才,均可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评审(考试)。
第四条 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力度,除继续开展好我市范围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外,鼓励非公人员通过本人所在企业和所在旗县区人事部门、人才市场、行业协会代理参加全区统一评审条件的评审和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并且要简化相关手续。
第五条 完善评价标准。按照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突出体现素质和能力的要求,评价标准坚持由重学历、重资历向重能力、重业绩方向转变。
(一)对自治区和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可推荐由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或由我市职称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破格认定,根据其业绩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对于不具备晋升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所必须的学历或资历等评审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在本职岗位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以用定评”方式,准予破格参加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优先推荐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对于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实用人员论文适当降低要求,论文达不到规定要求者,可提供能反映其能力和贡献的技术改造、发明专利、研发项目、工艺方案、技术鉴定报告、项目可行性方案、行业标准等材料,进一步突出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实际能力的评价。
第六条 创新评审方法。按照系列、专业实行考评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一)在中小学、中专、技校、部分高等院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中实行说课答辩与量化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在非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与量化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在我市范围内有效的部分职称评审中实行培训考试与量化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二)量化评审将充分体现“重实践、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向一线人员和在边远艰苦地区的工作人员倾斜原则,增加专利、技术转让、成果产业化、科研创新实践等评定要素的权重。
第七条 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注册登记制度。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每5年要进行一次注册登记,逾期不予注册登记,专业技术资格失效,打破专业技术资格终身制,实现对专业技术资格的动态管理,激发专业技术人才不断进取的积极性。
第八条 开辟业绩优异人才评聘“绿色通道”。凡经我市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及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委员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享受评聘“绿色通道”。
(一)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专业高校毕业生,可直接申报评审或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其中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博士学位获得者,毕业当年即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可申报(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岗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可申报(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岗位)。
(二)引进的海外留学人员,其在国外已取得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经审核后予以确认;本人愿意转换国内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中、初级由市职称管理部门予以认定换发,高级协调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认定核发;对在国外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而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初级由市职称管理部门直接认定核发,高级报请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予以认定或评审。
(三)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奖项)的专家和我市“5512”工程领军人才、首席专家、首席工程师等高层次人才,可破格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在事业单位首次(包括晋升职务后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九条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评委队伍建设。坚持“跨地区、跨系统、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逐步增加行业内权威专家比重,按照系列、专业组建评委专家库,实现信息化管理,随机抽取组成评委会。各系列评委会每年新增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评委参与评审原则上连续不超过3年。定期对评委进行培训和考核,随时淘汰不适合继续作评委的人选,充实新生力量,使评委会更具有广泛性、代表性、权威性。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把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与本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工作在选拔人才、调动人才积极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加大社会监督。扩大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全社会的监督,建立公平、公开、有制度保障的人才评价和遴选机制,切实体现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强化服务意识。要打破常规,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提供优质的职称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包头市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引导和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及生产一线工作,提升基层和生产一线科技水平,根据《包头市推进“人才强市工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是指旗县(含石拐区、白云矿区)和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生产一线是指工农牧业生产一线。
第三条 吸引到基层和基层生产一线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由旗县(含石拐区、白云矿区)认定,经认定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四条 各旗县(含石拐区、白云矿区)要设立县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奖励等。
第二章 具体办法
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人才向基层和生产一线流动,进一步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对于市区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在市区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基层、生产一线之间自由流动。
第六条 为鼓励和稳定本地专业人才更好发挥作用,对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由于岗位职数限制而未聘的人员,经旗县(含石拐区、白云矿区)认定的优秀人才,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批准,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聘任到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乡镇(不包括旗县政府所在地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可不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
第七条 刚性引进到我市基层工作的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经批准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按特设岗位进行聘用。
(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享受一定数额的人才资助,具体标准由旗县(含石拐区、白云矿区)制定,经费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县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1:1的比例承担,发放期3年。
(三)配偶和子女愿意随调的,根据原有的工作性质和特长给予合理安置;子女待业的,优先推荐就业;子女入园、上学的,可在当地自由选择幼儿园或学校。
(四)服务满五年后愿意长期工作的,一次性付给个人住房补助,补助额度由旗县(含石拐区、白云矿区)自行规定,经费由县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本条第(二)、(三)、(四)款适用于基层各类企业。
第八条 我市基层单位或生产一线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多种方法柔性引进:
(一)市直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柔性引进到我市基层或生产一线工作,对服务单位事业发展或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作用,起到学术、技术示范和培育技术骨干作用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批准,在享受原单位工资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享受服务单位一定数额的人才资助。
(二)经主管部门同意、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备案的市直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或生产一线满一年,经当地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考核优秀的,可晋升一个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限制。
第九条 加大激励表彰力度,实施我市深入工农牧业生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技术人员评选制度。在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各类专家选拔推荐评选时,优先从有基层或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