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病假工资最新规定,湖北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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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病假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如下: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或者病假的工资究竟怎么发放也是一直令HR非常头痛的事情,由于全国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各不相同,有些省市还有其特殊规定,今天,我们贴心的为大家准备了23省市医疗期工资发放规定。先科普一个小知识:医疗期和病假病假: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公司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期限区分:原则上没有时间长短限制,但超过员工对应的医疗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决于单位。医疗期: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期限区分:注意!医疗期期限并不是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享受的一次性权利,而是有一定的计算周期。如:员工从2019年4月10日开始休病假,医疗期为3个月,则从 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员工可累计享受3个月的病假时间。从2019年10月11日起,员工还可以再度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全国23省市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及特殊规定一、劳动部文件: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