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福州农村拆迁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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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逐年提高,土地价值不断提升,为更好的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市四城区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情况

(一)四城区征地区片划分情况。划分为两个区片:第一区片(含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茶园街道、王庄街道),第二区片(含晋安区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此次调整幅度超过20%。新补偿标准与原补偿标准相比提高幅度适中,有利于新旧标准的衔接,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1、我市四城区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本轮调整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含青苗补偿费。

2、我市四城区原征收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建设用地中房前屋后在拆迁过程中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本次调整后不再区分地类,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统一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3、第一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为9.6万元/亩,第二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为4.8万元/亩。

4、一般青苗补偿费不区分区片,单价0.4万元/亩。

5、多年生青苗补偿费按实予以补偿。各区在实施征地过程中,暂按现行做法办理,市政府研究公布新标准后按规定执行。

6、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继续按照我市现有做法,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四、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

1、新旧标准的衔接。本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即:2017年3月1日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2、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

土地补偿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数量和质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农民协商。

安置补助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需要安置的人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实际种植户以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上述费用的分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3、使用国有农场土地,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按农场所在的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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