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赔偿标准明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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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苏人社函〔2017〕448号),现将2017年度我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7年6月30日前已纳入我工伤保险管理,并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00元、350元、300元、250元。2017年7月1日达到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5元、35元、45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3%。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按照扬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34元的50%、40%、30%,对应发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三、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