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宁夏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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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政协委员王黎君在政协宁夏十届三次会议大会发言时,建议土地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王黎君在发言时说,土地确权让农民吃了“定心丸”,它带给农民的不仅是经营权的合法化,还可以进行土地流转。这无形中让土地这种“沉睡资产”变成了“活资产”。中央明确提出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并且要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固原工业发展,给固原岩盐和煤电铝一体化工业项目以强有力支持,给土地流转后的新型农民创造了良好的就业条件。针对土地流转中存在和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王王黎君委员建议,土地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为此王黎君委员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土地流转要克服盲目性随意性 。中央一再强调,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但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片面认为:只要有外商、有业主来投资, 就可以流转。在山区,农民主要依靠土地为生,完全摆脱土地,靠从事二、三产业为主的人并不多。因为相比之下,农民外出打工和从事二、三产业所得的收入不到农民人均年收入的一半,况且由于当地工业发展水平有限,农民打工或经商收入的稳定性较差,土地依旧是农民眼中的“命根子”。要防止农民土地被流转后,又变成无土地、无经营、无收入的新“三无”农民的现象。

二是不能以乡村组织的行为否定农户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一些外来人员对农民土地 “反租倒包” 一些地方,乡村组织成为土地流转的操作主体,先将农户的承包地包给开发商,再回过来找农户办理租地手续,一些地方乡镇村组织在事先没有征得农民同意的情况下,先入为主地与开发商签订了包地的协议。这实际上是用乡村组织的行为否定了农户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一旦乡村决定集中土地,原来的承包户就得服从,自愿的原则得不到体现。

三是防止以低租金、长租期有损农民长远利益。当前各地的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土地无一例外地要涉及租金和租期问题。多数地方土地的租期都很长。农民一旦失去其他谋生途径,也就没有了依靠。因此,在土地流转中,农民交出土地后,能否保证获得合理的利益,不仅关系到眼前土地规模经营能否健康实现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土地流转是否会给社会留下“后遗症”的问题。

四是土地流转不能富了商人,穷了农民。对于有承包土地的进城农民来说,土地经营权流转,无疑是一箭双雕的好事,但是,对于常年进行土地耕作的农民来说,土地流转就以为着收入减少,土地转出去,时间又很久,每年只那点补偿钱,生活难以保障。还有的商家把流转的土地改变土地的性质,把粮地变为林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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