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云南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三)
八、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
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政府主导,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的重要阵地和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综合平台。继续实施“乡村流通工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网络和组织优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经营、财务会计、产品营销、市场信息、融资担保、培训咨询、项目申报等综合服务。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社企分开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与联合,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式、订单式等服务,提高为农服务的规模化水平。
九、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加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的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设施农用地政策。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覆盖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规定享受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土地问题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充分认识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和农民的接受程度相适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央和我省政策,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强化部门配合,充分利用开远市农村改革试验区开展试点试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政策宣传和试点示范引领,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农村经管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基层农经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队伍,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服务工作,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