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上海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二)
(四)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的合作、联营、置换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对基础设施建设产生升值潜力的土地,实行储备制度,并将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用于基础设施投资和农民安置等。对参与合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高于农用地流转的补偿标准给予收益回报。
(五)对市政交通建设项目、试点城镇建设用地(含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实行一次征用、分期付款的办法;也可以借鉴土地流转的办法,实施土地征用,即在交纳国家规定的税费后,在确保农民能获得长期稳定的股权收益的前提下,将农民应得的安置补偿费等折股投资。
五、农民宅基地的置换办法
(一)实行农村宅基地复垦后有偿置换。农民可将原宅基地自行复垦后,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复垦费归其个人所有;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复垦的,耕地复垦费中,8l%归农民所有,20%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复垦成本。
(二)除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区、中心村外,农民愿意退出宅基地、进城镇购房的,可以按照原农户宅基地的标准,享受返回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等优惠政策,购置相应面积的商品房,并发给其商品房权证。
(三)农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进镇建造的房屋,其权证按农村个人建房办法办理,其房屋可转让给符合农村个人建房条件的购房者;居民可在支付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国有土地出让金后,换领房地产权证。
六、土地流转中的农民利益保障
(一)维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对土地流转后的离土农民,实行“三个不变”,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待遇不变和土地入股后的收益权不变。同时,对实施土地流转后的农民,要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基金。土地流转收益除按规定足额缴纳国家有关税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农民正常收人进行收益分配外,剩余部分应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流转的风险补偿、农民补充保险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等。
(三)原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按有关政策重新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允许农民“农转非”,并予享受征地农业人口就业养老安置政策。
七、土地流转的管理
(一)加强土地流转的产权管理。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由区县房地局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程序,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查、登记、发证、建档等权籍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把承包权落实到户,实现人随地走;在土地流转时,农民可以土地折股,以股权形式参与分配。
(二)加强土地流转的价格管理。逐步建立以基准地价为指导,市场地价为主导,保护地价为补充的价格调控机制。
(三)加强土地流转基金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成立土地流转基金管理委员会,对流转基金的收入来源、收益对象、收益分配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水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四)加强土地流转的审批管理。制定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审批程序,规定市、区(县)两极土地流转审批的规模,授权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土地流转由流转方与被流转方签订流转合同(使用统一规范的格式文本)。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需经乡镇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部门为区县及其以上地方政府。
八、土地流转的试点
本试点意见中的农用地之间的流转和农民宅基地的置换,待规范化的操作办法出台后,可在部分区县先行试点;农用地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可先在郊区市政交通项目和已经正式启动建设的试点城镇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本试点意见由市计委会同市农委、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