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吉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出台 (三)
四、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市)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各市(州)、县(市)政府要成立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主管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信访、畜牧、测绘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由成员单位联络员和有关方面专家及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机制,共同做好土地调查和权属、界址认定工作,签订界线认定书,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各地要认真总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围绕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登记发证、权属确定、争议调处等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和技术。
(二)强化周密部署安排。各地要全面摸清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现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和人员分工、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实施步骤和组织方法、经费预算和下达计划等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及时予以拨付,保障工作开展。外业调查工作可以参照测绘行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涉及使用有关部门资料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无偿提供。2012年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建制镇地籍调查完成个数达到80%以上,村庄地籍调查完成自然屯个数达到20个以上;2013年年底,建制镇地籍调查全面完成,村庄地籍调查完成自然屯个数达到30%以上;到2015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三)强化试点培训和技术指导。按下管一级原则,层层开展试点培训和技术指导。省级负责培训市(州)技术负责人和骨干,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全省工作。各地应当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所(站)和乡镇村干部作用,自行组织开展权属调查工作;地籍测量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辅助完成。同时,大力推行土地登记代理制度,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提高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调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各市(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12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此后每季度定期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并逐步实现网上动态上报机制。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
(五)强化档案管理。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规定,以宗为单位,整理土地登记等有关地籍档案,并及时立卷、归档,切实做到 “登记一宗、整理一宗、归档一宗”。各地要建设土地登记档案数据库和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同时,各地要全面核查、整理、完善已有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及时做好变更、更正等登记工作,保障土地登记成果的现势性。对于存在土地权属性质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办理更正登记。对存在测量精度不够的,应及时进行修补测,依法予以更正登记。对土地权利证书丢失的,依照土地登记薄等档案资料重新补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有土地权利证书,但没有土地登记薄等档案资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土地权利人提交相关资料,重新确权登记发证(能够证明因国土资源部门责任造成土地登记薄等档案资料丢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