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新疆独生子女补贴标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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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月5元,一年120元这个独生子女费标准一执行就是30年。尽管物价今非昔比,但这个标准却未曾变动过。这件被各方忽略的“小事”,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委员放在了心上。在此次自治区两会期间,民盟新疆区委会委员为众多独生子女父母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尽快提高新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建议》的提案。

按照规定,凡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均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然而,从1981年实施计划生育奖励开始至今,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尽管在对独生子女父母发放独生子女奖励金的具体标准上有小的差别,但无一不是30年不变,每月5元钱的独生子女费是一个常态的奖励措施。
委员们认为,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提高生育质量,减少新生人口,缓解就业压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及其亲属为这项基本国策的实施付出了巨大努力,奖励独生子女的父母既合法又十分必要。但30年未变的独生子女费也应该“与时俱进”。新疆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尽快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委员声音
大幅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由于独生子女奖励标准是由地方法规规定的,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计生条例显得尤为迫切。如《北京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在奖励独生子女家庭上均为“每月夫妻双方各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为5元”。同时,新疆还规定:“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50%,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但一年下来,独生子女奖励金共计也就120元,与当前物价水平有相当大的反差。该项奖励应能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上涨,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此,委员们建议新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尽快完善出台有关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大幅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奖励金应与市场价格挂钩
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差异性大,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幅度与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相关。不过,近年各地政府也在计生上做了大量实质工作,如北京市开始由市财政出资,向全市准备怀孕的家庭免费发放叶酸,免费为新婚夫妇做婚检,对伤残独生子女家庭进行每人每月160元的补助。各地方政府也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怀力度。但是,纵向看原有5元的独生子女奖励金占当时工资的比例平均至少在10%。
正因为如此,委员们还建议,新疆应建立适应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既能起到鼓励和倡导“优生、优育”科学理念的贯彻又能发挥其养老补助之作用。
奖励金不应受“18周岁”限制
委员们还认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不应受子女年满18周岁或夫妻退休等条件的限制,而应成为父母健在时一项长期带有国家补偿性质的奖励措施。
这项建议的提出,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我国人口发展趋势的变化,在城市“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也有可能发生变化。但无论怎样审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独生子女父母为我国的人口控制做出了巨大牺牲。因此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不应受子女年满18周岁或夫妻退休等条件的限制而终止;应成为父母健在时的一项长期的带有国家补偿性质的奖励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和我国GDP增长带给百姓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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