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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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浙江省政府同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浙江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明确了办公用房面积。
办法主要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纳入统一管理范围事业单位经批准资产划转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办公用房。
参照国家标准,办法明确了不同职级办公用房面积配置。
省级机关办公室使用面积为:省级正职54平米/人,省级副职42平米/人;正厅(局)级30平米/人,副厅(局)级24平米/人;正处级18平米/人,副处级12平米/人,处级以下9平米/人。
处级事业单位办公室使用面积为:正局(处)级24平米/人,副局(处)级18平米/人,局(处)级以下9平米/人。
科级事业单位办公室使用面积为:正科级18平米/人,副科级12平米/人,科级以下9平米/人。
据了解,副厅级单位参照省级机关执行。办法明确,办公用房面积超过标准的,超标部分应及时腾退。办公用房权属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复核,及时进行数据更新。每年3月底前,还可以提出下一年度的维修申请。
除了办公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外,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也有了标准。像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3.7平方米;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