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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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苏办〔2007〕19号),以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政策法规精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体制,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机关和谐高效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机关包括省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人民团体,省政府驻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 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统一进行立项受理、建设实施和调配处置,并对权属实行集中管理。坚持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充分合理使用存量;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实现维修、物管的规范化专业化;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办公用房实施管理与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以及办公用房调配处置等进行审核、审批,并对项目组织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和办公用房综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和集中管理的具体工作。省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办公用房建设

第六条 省级机关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等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由省管理局负责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建设(含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装修改造,下同)办公用房的,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审批,集中集约建设。

第七条 省管理局负责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办公用房存量情况及机关事业发展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级机关应打破部门、单位界限,实行办公用房集中建设。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申请在报省发展改革委的同时,抄送省管理局。由省管理局根据使用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情况,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设备设施和装修标准等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核报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申请购置办公用房,由省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管理局组织购买。

第十条 按照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原则,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建。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等组织实施。投资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因不可抗力原因超概算的,须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基本建设程序等法律法规和我省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及重要设备、材料的购置,要进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章 办公用房调配

第十四条 省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单位编制与职能变化情况,核定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面积,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办公用房调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在新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必须在30日内腾空原办公用房,并将原办公用房交予省管理局;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单位、部门,必须及时将超标面积部分交予由省管理局。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办公用房严重短缺,或增加临时办公机构,且确无存量可调剂解决的,经省管理局批准可租用办公用房,经费由省管理局和使用部门、单位共同向省财政厅申请。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用于经营、出租,已经经营、出租的,要立即收回;不能立即收回的,要将租金收入上缴省财政,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得续约。

第四章办公用房维修与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省管理局应会同各部门、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维修工程,由省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维修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杜绝变相改扩建现象。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由省管理局组织鉴定评审,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由省管理局编制,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省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省管理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会同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联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制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及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推进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化,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机关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服务。省管理局负责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办公用房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节约、合理、安全地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其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自行将办公用房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不得将办公用房用于抵押。

第二十六条 对不适合机关办公使用的办公用房,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由省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省财政厅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管理局予以公开处置,处置收益全部上交省财政。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需拆除办公用房的,由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拆迁补偿事宜,并提出被拆迁单位办公用房安置意见。

第六章 办公用房权属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职能,省政府委托省管理局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由省管理局登记。已登记在各部门、单位(包括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名下的,由省管理局对产权证集中保管,并逐步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的,按批准文件,由省管理局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在省级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机关合建的房屋权属,应妥善进行分割。

第三十一条 省管理局要加强办公用房权属管理,健全管理档案,设置固定资产台帐,并定期检查复核权属面积、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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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不能超过9平方米。

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通知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同时还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通知指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同时,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此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通知强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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