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西藏三支一扶考试内容报名时间,西藏省三支一扶工资待遇
一、“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待遇?
(一)鼓励和引导我区服务期满尚未实现就业的“三支一扶”人员继续参加各类公开招录考试,在每年的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中,自治区将拿出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作为专门面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报考的职位。今后,“三支一扶”人员报考公务员(工作人员),既可报考这些专门的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不再实行加分等政策。
(二)鼓励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到各类企业就业。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接收一名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并与其签订两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5000元奖励资金;签订三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12000元奖励资金;签订五年以上合同或协议的给予20000元奖励资金。同时,各用人单位要积极为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鼓励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享受“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政策,可申请5万元以下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自治区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四)对服务期满尚未实现就业的“三支一扶”人员,按照本人意愿,由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全部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二、“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待遇?
(一)“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可参加当地的符合各类专业技术报名资格条件的考试。
(二)“三支一扶”人员享受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参保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承担,并对承保机构实行政府采购。
(三)鼓励“三支一扶”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三支一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藏劳社办[2008]478号)执行。鼓励“三支一扶”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四)“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其标准从原来的二类区1100元,三类区1200元,四类区1300元上调为二类区2800元,三类区3000元,四类区3300元。
(五)“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享受一次休假,假期为40天,路途天数由服务单位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计算,其往返费用由服务单位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予以报销,所需经费由服务单位承担。
(六)服务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三支一扶”人员出差时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应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出差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服务单位承担。
(七)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对服务期内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八)服务期满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在进入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后,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并落实社会保险等的接续。
三、《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什么规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报考公务员(工作人员)时不再实行加分等优惠政策?
2010年7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该《通知》明确规定:“要制定专门计划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今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公务员,既可报考定向考录的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不再实行加分等优惠政策。”
为加强对我区“三支一扶”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推进“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2010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0〕141号),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自治区每年使用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工作人员)名额,用于定向考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今后,‘三支一扶’人员报考公务员(工作人员),既可报考定向考录的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不再实行加分等优惠政策。”
近几年来我区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录工作实践充分证明,对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实行加分政策并不是提高其就业率的有效办法。专门设置招考职位,实行单独招考,更有利于帮助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实现就业。
四、我区组织招募“三支一扶”人员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一)每年1月底前,根据基层岗位需求情况,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会同本县(市、区)教育、农牧、卫生、扶贫办等部门,按照《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需求信息表》要求编制本地“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二)每年2月底前,由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汇总本地(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并商本地(市)教育、农牧、卫生、扶贫办等部门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三)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地(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并商自治区教育、农牧、卫生、扶贫办等部门核定招募计划。
(四)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制定年度招募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
(五)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高校毕业生报名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报名登记表》。
(六)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对各地(市)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复审后,负责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后,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划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确定招募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