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解读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其中第七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第六条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先行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
二、目的意义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2010年7月开展以来,目前全市参保人员24.66万人,享受养老金人员5.15万人,月基础养老金为260元,位居全省第一、全国前列。这一制度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我市无就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问题,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为全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稳定作用。
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综合待遇,促进社会公平。填补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身故后无丧葬待遇的政策空白,使参加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较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障,减轻亡者家庭丧葬费用负担,提高参保积极性。同时能促进待遇享受人员家属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死亡信息,有效防止养老金多领、冒领现象,维护基金的安全。
三、待遇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待遇标准为一次性发放2500元,且该待遇可与我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免除待遇同时享受。同时市政府授权市人社局、财政局今后可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该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四、申领条件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在2017年1月1日后死亡并已办理户籍注销手续,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申领丧葬补助金。
五、申领程序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以下简称“原待遇领取人”)死亡后1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待遇领取人原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
(一)死亡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待遇领取人的“户口注销证明”;或民政部门的死亡火化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若原待遇领取人的银行账户已注销,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办理银行账户变更:
1、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与已死亡的待遇领取人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或公证书);
2、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厦门开户且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3、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出具的领取丧葬补助金声明。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对上述资料原件进行初审后进行死亡待遇登记申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材料对死亡待遇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区社保经办人员对死亡登记信息进行核准。原待遇领取人的丧葬补助金及个人账户余额(需扣除因未及时进行死亡申报所多发放的养老金)转入待遇领取人原按月发放养老金的银行帐户;原待遇领取人账户注销的,转至变更后的银行帐户。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原待遇领取人死亡后,他人继续冒领其养老金属违法行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及时主动向社区进行原待遇领取人死亡申报,以便及时领取相关待遇并避免引发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厦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从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2100元执行。
厦门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本市户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4%,个人8%
外来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4%,个人8%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全部由本人按月缴纳,缴纳比例为20%
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4%,个人8%
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2%,个人8%
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12月联合发文,采取逐步提高的办法,通过五年的努力,使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此后再力争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