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买房限购政策,外地人在南京买房限购政策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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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如何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

《通知》要求,按照住建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加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加快土地上市节奏,努力保障市场需求,稳定市场预期。市国土局研究制定了住宅用地供应近三年计划和五年规划:2017-2021年全市供应住宅用地5150公顷,年均供应计划较2016年增加47.1%,其中:2017年供应880公顷、2018年950公顷、2019年1020公顷、2020年1100公顷、2021年1200公顷。

二问:如何加强土地供后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对已出让住宅用地,国土、规划和建设等部门及时开展排查、核查开竣工情况,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已出让地块的建设速度,尽快形成有效供应。按月公布上市楼盘情况,引导社会预期。按照出让合同及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未按时开竣工建设、闲置、故意囤地等违规行为,一律采取收取违约金、征收闲置费、收回土地、限制参与市场竞买等处罚措施,并将违规记录纳入房地产企业信用系统和土地市场诚信系统。对重大案件,在公布调查和处罚结果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通知》要求,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督促已出让地块依照合同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房源尽快形成有效供应;房产、物价等部门要督促具备销售条件的房源尽快上市,对经督促仍不上市的,房产、物价部门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销售申请,备案价格不予上调,同时,建设、国土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三问:如何有效维护土地市场竞争秩序?

《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土地市场准入门槛,严控土地市场无序竞争。国土部门将继续严格土地市场竞买人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要求,进一步提高住宅、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联合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购地资金监管力度,购地资金应经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在南京范围内经营的3A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审查。违规使用资金购买土地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竞得资格,并按规定没收竞买保证金或定金。

四问:优化土地出让方式有何新举措?

《通知》明确,根据两部委文件精神,为积极探索土地出让模式的调整优化,进一步加大中低收入人群、引进人才等特定人群的住房需求,作了两个方面调整优化:一是调整土地出让最高限价政策,即当地块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改为竞争保障性住房面积,面积最多者竞得,所建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根据需要来安排使用,相应房屋建设成本不纳入该地块商品住宅房价准许成本;二是进一步加大中小套型和中低价位住房供应,选择河西新城、江北新区、南部新城等区域和江宁、仙林地铁沿线的部分地块,采取“限销售对象、限房价、限套型、限转让、限销售方式、竞地价”的出让方式,来保障自住购房需求。土地以限房价的方式出让,既体现了政府稳定市场预期的决心,又可有效解决人才住房供应问题。

五问:如何保障人才安居?

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在宁创业创新,强化人才政策落地,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问题,《通知》对《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目标和任务进行了重申和明确,要求用5年时间,解决16万人才居住问题,其中通过独立选址新建、在商品住房中配建或从市场上购买等多种方式,筹建人才安居房350万平方米,2017年筹建76万平方米。

六问:如何进一步加强需求端管理?

《通知》从两个方面对限购政策进行了完善:

一是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新购买的住房(新购买是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购买),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办理转让合同备案和登记手续。商品住房在《南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的认购时间或合同确认时间于《通知》执行日零点之前的,按照老政策执行;二手住房在《南京市网上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的合同打印时间或合同确认提交时间于《通知》执行日零点之前的,按照老政策执行。

二是对赠与房产实施限购政策。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自签署《赠与合同》并办理转让确认手续之日起,赠与人满3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通过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家庭或居民,取得人需具有购房资格,并开具购房证明。赠与时间以交易备案时间为准。

七问:如何进一步加强价格执法?

《通知》明确,继续执行目前的住房价格备案政策。对申报价格高于区域水平的房源,根据成本调查情况,物价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集体论证,进行价格指导;将住宅配套产权车位和储藏室纳入价格备案范围,保持备案价格水平基本稳定。全面推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诚信承诺制度,督促开发企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防止价外加价、强制服务以及采取使用权转让等名义变相涨价行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执法巡查力度,及时查处曝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八问:如何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

我市对炒卖房号行为一直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为督促热点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外销售,《通知》明确,对于供需矛盾突出的项目,需采取公证机构主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购房顺序根据摇号结果决定,摇号结果在现场公示,受群众监督。各企业必须要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购房人必须与认购协议认购人、预(出)售合同购买人、预告登记预购人保持一致,认购后不得增加、减少、更改购房人姓名(夫妻双方除外)。购房人姓名不一致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得办理网上备案等交易手续;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九问:如何加强二手住房交易管理?

为构建二手住房市场管理机制,《通知》明确,我市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经纪代理行为。特别是针对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吃差价、诱导教唆或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制造市场恐慌、出租保障性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工商、房产等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和联合抽查中,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不按要求整改、不配合执法工作的,予以从重处罚,限制其网上签约、向媒体曝光、在全行业经营场所公示。涉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予以从业限制。市民可进行投诉(12345、网络问政、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等),工商、房产和公安等部门将对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十问:如何强化房地产综合执法?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142号)要求,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成立以来,接受并牵头处理了大量市民反映的投诉,处理反馈及时高效。《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机构、经纪机构的行为监管,加大违反调控政策、销售规范(含应公证摇号未公证摇号)、炒卖房号、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查实,房产、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暂停网签、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行业资质、记入诚信档案等。《通知》强调,宣传、房产、建设、工商等部门将对虚假宣传、公布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制造恐慌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单位和人员依法处理、严厉打击,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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