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台州公墓价格6月新规【汇总】
近日,记者从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了解到,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6月1日起,我市公墓价格管理将执行新规。
《通知》规定,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含骨灰存放处,下同)、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处,下同)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财政补贴情况、群众承受能力、节约环保的原则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作价公式为墓穴使用费=成本+税金。
其中,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穴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墓体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墓区绿化、配套的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和预留维护经费。
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收费,基本服务收费主要有进(退)穴费、刻墓碑服务费、相框费等,延伸服务收费指由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收费。具体服务收费项目由各设区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接下来,我们将开展相关调研,根据台州的实际情况,对《通知》中提及的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项目作具体规定。”台州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处长李福春告诉记者,目前,我市公墓价格是按照2011年由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发文的《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执行,新建的公墓将成为新规的主要服务对象。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公墓价格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省公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墓价格管理形式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含骨灰存放处,下同)、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处,下同)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具备开业条件、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二、公墓的墓穴使用费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财政补贴情况、群众承受能力、节约环保的原则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作价公式:墓穴使用费=成本+税金。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穴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墓体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墓区绿化、配套的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和预留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提取率和相应的使用期限,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公墓单位根据成本,按照基准价格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墓穴使用费。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参与举办、有社会力量参与投资的公墓,其墓穴使用费可根据政府与民营资本的投资比例等情况适当考虑利润。
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费,由公墓单位与客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利润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三、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
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收费,基本服务收费主要有进(退)穴费、刻墓碑服务费、相框费等,延伸服务收费指由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收费。
具体服务收费项目由各设区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确定项目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丧葬改革的规定,以及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主管部门根据服务成本加税金的原则确定。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公墓单位与客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收益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四、加强价格调控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殡葬服务是面向全社会的特殊公共服务,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公墓价格时,既要考虑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又要积极推动价格改革,加强价格政策调控。价格政策制定要有利于促进殡葬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推行薄葬;有利于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强政府提供和保障基本殡葬服务能力;有利于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推行绿色节地生态安葬的公墓,各地要相应出台优惠收费及奖励政策等措施,倡导绿色殡葬、生态葬法。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大对公墓乱收费的治理和查处力度,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的墓地不予定价。各级民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墓价格收费标准公示体系,加强对违规经营的执法和查处力度,规范经营行为。公墓单位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收取规定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1〕42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