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稳岗补贴政策,天津稳岗补贴做账及会计分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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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稳岗补贴政策文件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出台的(渝人社发〔2015〕45号)

二、实施范围

对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国发〔2014〕14号)和市政府(渝府发〔2012〕118号)等相关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国发〔2013〕41号)和市政府(渝府发〔2014〕3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三、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四、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五、申报时间

每年5月30日前申报上年度稳岗补贴,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当年稳岗补贴工作。

六、申报程序

(一)认定与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类型认定。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类型认定,并出具。企业持证明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

(二)受理与审核。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受理意见,并提交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将审核结果(包括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等信息),在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三)复核与拨付。经复核无异议的,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

各区县(自治县)在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公布后参照执行。

七、资金使用

实施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及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稳岗补贴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相关链接:裁员率

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天津稳岗补贴政策条例,天津稳岗补贴财务做账说明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