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淮安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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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3]1086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淮安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收土地位置:淮安工业园区宁连路办事处朱桥村集体、东朱、徐庄、后徐、西朱、朱桥、张洼、前刘、后刘组,宋潮村后东、新建组,渠北村前许组,胡庄村陈庄、新庄、朱庄组,高坝村集体、3、5、9、10、12、13、14组,团结村4组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万元/公顷、万元/人  

被征地单位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朱桥村东朱组

水田

0.1210

28.5

1.8

朱桥村徐庄组

水田

0.5526

28.5

1.8

其他农用地

0.0341

28.5

1.8

朱桥村后徐组

水田

0.4346

28.5

1.8

其他农用地

0.1345

28.5

1.8

朱桥村西朱组

水田

0.0259

28.5

1.8

其他农用地

0.0014

28.5

1.8

朱桥村朱桥组

水浇地

0.0752

28.5

1.8

其他农用地

0.0362

28.5

1.8

朱桥村张洼组

水田

0.2737

28.5

1.8

水浇地

0.1037

28.5

1.8

其他农用地

0.1108

28.5

1.8

建设用地

0.1328

28.5

/

朱桥村前刘组

建设用地

0.0611

28.5

/

朱桥村后刘组

建设用地

0.2711

28.5

/

宋潮村后东组

水田

0.4539

28.5

1.8

其他农用地

0.0426

28.5

1.8

宋潮村新建组

水田

0.1119

28.5

1.8

其他农用地

0.0493

28.5

1.8

朱桥村集体

其他农用地

0.0333

28.5

1.8

渠北村前许组

水田

0.6619

28.5

1.8

其他农用地

0.0895

28.5

1.8

胡庄村陈庄组

水田

2.0135

28.5

1.8

其他农用地

0.1050

28.5

1.8

建设用地

0.0738

28.5

/

胡庄村新庄组

水田

0.3102

28.5

1.8

其他农用地

0.0886

28.5

1.8

胡庄村朱庄组

水田

0.2290

28.5

1.8

其他农用地

0.0987

28.5

1.8

高坝村3组

水田

0.0544

28.5

1.8

其他农用地

0.0111

28.5

1.8

建设用地

0.0073

28.5

/

高坝村5组

水田

0.1016

28.5

1.8

水浇地

0.2295

28.5

1.8

其他农用地

0.0068

28.5

1.8

高坝村9组

水田

0.5482

28.5

1.8

旱地

0.1412

28.5

1.8

其他农用地

0.0012

28.5

1.8

建设用地

0.6639

28.5

/

高坝村10组

水田

0.0670

28.5

1.8

高坝村12组

水田

0.9622

28.5

1.8

水浇地

0.0100

28.5

1.8

其他农用地

0.1030

28.5

1.8

高坝村13组

水田

0.2251

28.5

1.8

其他农用地

0.0206

28.5

1.8

建设用地

0.4774

28.5

/

高坝村14组

水田

0.8665

28.5

1.8

水浇地

0.0859

28.5

1.8

其他农用地

0.1657

28.5

1.8

高坝村集体

其他农用地

0.1477

28.5

1.8

团结村4组(原王桥11组)

水田

0.2607

28.5

1.8

水浇地

0.3948

28.5

1.8

其他农用地

0.0012

28.5

1.8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淮安市人民政府淮政发[2011]104号、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蔬菜:2.25万元/公顷、粮食:1.95万元/公顷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单位:万元):  

村(组)名称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合计

朱桥村东朱组

3.4486

3.6

0.2359

7.2845

朱桥村徐庄组

16.7209

16.2

1.0776

33.9985

朱桥村后徐组

16.2193

16.2

0.8475

33.2668

朱桥村西朱组

0.778

1.8

0.0505

2.6285

朱桥村朱桥组

3.1749

3.6

0.1692

6.9441

朱桥村张洼组

17.6985

14.4

0.767

32.8655

朱桥村前刘组

1.7413

/

/

1.7413

朱桥村后刘组

7.7263

/

/

7.7263

宋潮村后东组

14.1502

14.4

0.8851

29.4353

宋潮村新建组

4.5942

5.4

0.2182

10.2124

朱桥村集体

0.949

1.8

/

2.749

渠北村前许组

21.4149

21.6

1.2907

44.3056

胡庄村陈庄组

62.4806

57.6

3.9263

124.007

胡庄村新庄组

11.3658

10.8

0.6049

22.7707

胡庄村朱庄组

9.3395

9

0.4465

18.786

高坝村3组

2.0748

1.8

0.1061

3.9809

高坝村5组

9.6301

10.8

0.7145

21.1446

高坝村9组

38.6033

19.8

1.3443

59.7476

高坝村10组

1.9095

3.6

0.1306

5.6401

高坝村12组

30.6432

30.6

1.8988

63.142

高坝村13组

20.6084

7.2

0.4389

28.2473

高坝村14组

31.8659

30.6

1.8829

64.3488

高坝村集体

4.2094

5.4

/

9.6094

团结村4组

18.7159

18

1.3967

38.1126

合计

350.0625

304.2

18.4322

672.6947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淮安市人民政府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3月1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淮安市征地开发中心。

联系人:笪如慧尹海莉潘洁

联系电话:8900097089000765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淮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7]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经淮安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

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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