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棚户区改造实施政策及补偿标准
为优化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转型和升级,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涉及玉湖住宅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湖住宅小区棚户区规划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六)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2015]26号
(七)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征收范围
东至市一中,西至玉湖路,南至蕴华街,北至银监局宿舍。
三、征收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晋中市人民政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主体,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房屋征收办)为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办组织协调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市有关部门、榆次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下属单位、企业、个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征收范围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积极配合所属单位集体和个人的房屋征收工作;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无单位的个人的房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榆次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所辖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电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供水、供气、供热等管线所属单位按照“谁的资产谁迁移”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
五、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
六、被征收人、房屋用途、面积和土地认定
(一)被征收人认定
1、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为被征收人。
2、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但能提供其它相关手续,经市房屋征收办和相关部门审查认定为被征收人。
3、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已故,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合法继承手续的,认定为被征收人。
(二)房屋用途、面积认定
1、被征收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其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经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勘察,市房屋征收办审核后,以审核面积为准。商业用房超出权证部分,不予认定。
2、被征收人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室内地面到檐高不低于2.8米,且符合居住条件的永久性房屋(砖混、砖木、窑洞结构)经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勘察,市房屋征收办和相关部门审核后,以审核面积为准。
3、住改非房屋,以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意见之日前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与被征收房屋注册地相符为准。以上证件缺一的,不予认定。
(三)土地认定
被征收人土地的用途、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为准;无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国土部门核实、认定的土地用途、面积为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八、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经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各类房屋进行了分类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一)住宅房屋
1、结构类型的评估价
砖混现浇结构楼房(水、电、暖齐全)5500元/?;
砖混预制结构楼房(水、电、暖齐全)5400元/?;
砖混结构平房(水、电齐全)5400元/?;
砖木结构平房和瓦顶平房(水、电齐全)5350元/?。
2、楼层系数
(二)单位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及仓储用房
单位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及仓储用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三)自建房屋
砖混结构800-1000元/?;
砖木结构500-800元/?;
轻钢结构200-500元/?。
(四)对于容积率低,且具有土地使用证的被征收人,按照土地面积给予补助。(容积率=建筑面积[院内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棚房以及自建房] ÷土地面积)
容积率在0.5(含0.5)以下的,补助1200元??。
容积率在0.5-0.6(含0.6)的,补助1000元??。
容积率在0.6-0.7(含0.7)的,补助800元??。
容积率在0.7-0.8(含0.8)的,补助600元??。
容积率在0.9 -0.9(含0.9)的,补助400元??。
(五)货币补偿支付方式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经市房屋征收部门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支付。
九、房屋产权调换标准
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本改造区域进行期房安置。
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所选房屋面积在被征拆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5倍以内的,价格为4250元/;超出1.5倍以外,每户另增加10?的调节面积,价格为5000元/?,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不高于开盘价)。
(二)自建房屋及其它
属自建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潢的,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选房办法
被征收人按照“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选房;所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不计算楼层系数。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需按期搬迁。
十、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二)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产权调换后建筑面积不足50?的,给予建筑面积不小于50?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50?以内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过50?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不高于开盘价)。
十一、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属住宅类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房屋建筑面积在30?(含30?)以下的一次性支付1000元,建筑面积超过30?,超过部分按8元/?标准支付;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给予支付两次搬迁费。属非住宅类的被征收人按20元/?标准支付。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类房屋采取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方式,临时安置费按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2元/?/月补偿,不足800元/月的按照800元/月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先期支付24个月,若逾期追加临时安置费,在交房时按照实际过渡时间结清。
十二、补助与奖励
(一)对于住改非房屋,按照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的,且属于个人房产的,按照认定的房屋征收补偿额(不包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等)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和属于单位房产的不享受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征收决定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房屋补偿额20%的奖励;31-60日(含6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房屋补偿额10%的奖励。
十三、法律责任
(一)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四、其它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全部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严禁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损坏,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将视情况作出处理。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