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棚户区改造实施政策及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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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保障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实施意见》(财预〔2018〕6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经研究,我厅计划按以下指标对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省级以奖代补资金进行分配:
一、根据《关于财政支持保障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全省城镇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按照10%的比例进行切块,切块资金专项支持20个国家脱贫攻坚重点县(区)和12个省脱贫攻坚重点县(区),并按照各脱贫攻坚重点县(区)2018年棚改任务量的占比进行分配。
二、切块后的90%资金,按照各地2017年实际完成开工与计划的差额情况和2018年目标任务两项因素,并结合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皖北地区、大别山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予以一定激励等政策进行分配。
现将全省16个市和2个省直管县城镇棚户区改造2017年开工完成情况和2018年目标任务两项主要分配指标予以公示。
公示期:2018年3月29日?4月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来信请寄: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合肥市紫云路996号)。
联系电话:0551?62871511。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