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适当提高医保个人缴费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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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就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坚持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坚持创新机制、提升效能,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一要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要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

三要统一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四要统一医保目录。由各省(区、市)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制定统一的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五要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六要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做好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

孙洁预测,在主管单位问题上,最终很可能以地方拥有自主裁量权,自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的方式来解决。2013年国务院在公布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时,就曾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然而在这次公布的意见中,仍没有就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后的主管单位给予明确规定。

同时,意见提出各省(区、市)要于6月底前对整合作出规划,各统筹地区要于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的明确要求之余,孙洁认为,这释放出的信号就是中央已经就这一整合默许给予了地方自主裁量权,允许地方因地制宜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管理方式。因为普遍来讲,由原卫生部门推出的新农合制度出台更早,而且管理也做得不错,但同时人社部门又是我国主要五大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

就如同目前社保费有些地区是由人社部门负责征缴,也有些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缴一样,今后各地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后的主管单位,可能有些地方由卫计部门主管,有些地方由人社部门主管,甚至还可能有些地区继续由两部门共同管理。

孙洁分析,在这次的意见已经就整合后管理范围、体制机制乃至服务方式等多方面做出较为完善的顶层设计后,无论地方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预计都不会影响政策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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