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各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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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发布会。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下称《决定》),引发不少关注。本次新闻发布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先生介绍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有关情况,并回答提问。出席发布会的还有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先生,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先生,并由胡凯红主持。

此次新闻发布会上提出,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可由各省自行决定征收方办法。

发布会上,王培安介绍情况称,《决定》贯穿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总体思路。分为六个部分,包括: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大力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

在谈到如何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时,王培安认为,一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二要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同时要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的妇女儿童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服务机构,满足新增的公共服务需求;三是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五是做好政策衔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六是不断夯实基层基础。

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之后,社会抚养费制度会不会进行改革?如果要启动这个改革,什么时间进行启动?之前违法出生的二孩是不是要继续征缴社会抚养费?

对此,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回答,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

杨文庄表示,我们国家的社会抚养费制度是依法确定的一个计划生育的配套制度。2001年12月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九届全国人大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2年9月1号,国务院第357号令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都作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哪些人不符合什么样的规定要缴纳社会抚养费,都有具体的规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也就是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根据中央《决定》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指导各地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这项政策落实好。

杨文庄还表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生育政策的调整必然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衔接的问题,必须坚持法治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1月1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因为国务院的社会抚养费办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征收的对象、征收的标准、征收的数额都是由地方政府和人大依法确定的,所以处理好这个衔接问题,要由地方依法进行处理。但是总的想法和要求是,必须尊重法治,必须维护法治的统一,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这些原则应当是处理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以及衔接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尺度,因为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把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去年两会期间,*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的过程中也明确强调,必须依法来完善我们国家的人口政策,所以所有这些事情的处理都要依法依规办。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3年12月4日通报,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为14.56亿元。至此,已有24省份公开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总计近200亿元。向社会公开其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情况,结果则是各地征收额差异悬殊。其中“冠军”江西省高达33.8618亿元,最后一位青海则仅有350.48万元。

国家也在制定计划逐步的进行对社会抚养费,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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