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晚婚婚假规定年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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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在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介绍,再生育情形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需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各地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将就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决定还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法律修订之前,我们是鼓励晚婚晚育。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张春生说。

据了解,现在人们结婚享受的假期,一是3天法定假期,此外就是来自现行计生法中有关延长婚假的条款。例如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张春生介绍,我国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张春生介绍,对于部分家庭发生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情况,这次在人口计生法修订规定,在本法实施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根据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帮扶和扶助。“在新法实施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因为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以在新法之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法之前过去老人老办法的办法。”

国家卫计委基层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表示,根据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立法发展所所长、著名民法专家刘克希认为,虽然计生法调整了晚婚晚育假,但晚婚晚育假的具体规定和实施,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规来规定的,“在江苏省地方性法规修改前,公众还是可以照样享受晚婚晚育假的”。

“修改后的计生法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如果还在支持鼓励晚婚晚育,就自相矛盾了。”刘克希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决定了单独二孩、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可以看出,国家希望人口有适度的增长。“如果都晚婚晚育,那人口适度增长就会比较慢,所以在整体考虑下,不再提倡晚婚晚育、取消晚婚假,是合理的。”

据报道,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曾表示,晚婚属婚姻法范畴,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因此目前还不存在取消晚婚假问题。

“婚姻法只规定鼓励晚婚晚育,没有规定具体的假期,所以婚姻法有没有修改,对晚婚假的意义并不大。”刘克希介绍,晚婚晚育的假期主要是通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比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这些具体奖励规定在地方性法规修改前,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刘克希表示,老百姓根据这些法规享受的权利应当继续享受,地方性法规即使跟新修订的计生法精神不完全一致,但在修改前仍然有效,一直到法规被修改的那一天。

晚育假同样如此。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没有修改之前,市民还是可以休晚婚晚育假的,不必扎堆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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