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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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于2005年7月1日正式执行,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北京用人单位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提供可靠法律依据。本规定对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报销范围及不予支付项目等事项都做了详细说明,以便大家了解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1、符合国家及地方生育政策,简单而言就是计划内生育。

2、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并符合下来条件之一:

a、自2012年1月1日起,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

b、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c、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费用。

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3、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7、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参保情况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生育津贴待遇
产检费用分娩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以一胎正常产为例)晚育津贴申领
已缴已缴可以报销可以报销男女双方发生费用均可以报销女方三个月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男方或女方
一个月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已缴未缴可以报销可以报销女方发生费用可以报销女方三个月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女方一个月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未缴已缴不能报销不能报销男方发生费用可以报销不能申领男方三个月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未缴未缴不能报销不能报销不能报销不能申领不能申领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未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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