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泉州社会救助标准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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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泉州市民政局获悉,,泉州将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其中,泉州市各县市区的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40%,而城市“三无”人员(指:城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泉州市各县市区的城市低保标准按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的鲤城区、丰泽区、泉港区、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含)以上,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30元的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92元(含)以上。

据介绍,按照“属城市‘三无’标准人员的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的补助标准,鲤城区、丰泽区、泉港区、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三无”人员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2元(含)以上;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城市“三无”人员补助标准调整为640元(含)以上。

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0%”的保障标准,晋江市继续实行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标准,而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4元(含)以上,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95元(含)以上。

据悉,目前泉州执行的是今年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省政府有公布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施行的城市低保标准低于当地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6%、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0%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6%、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标准的60%”的保障标准及时调整提高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据介绍,由于泉州市各县市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据尚未公布,暂时根据测算的各县市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情况调整提高各县市区的五保供养标准。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的供养标准,洛江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26元(含)以上,泉港区调整为730元(含)以上,晋江市调整为860元(含)以上,南安市调整为773(含)以上,惠安县、泉州台商投资区调整为741元(含)以上,安溪县调整为649元(含)以上,永春县调整为585元(含)以上,德化县调整为528元(含)以上。

据悉,待泉州市各县市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据公布后,实际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0%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的供养标准及时调整提高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许多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在领到救助金时表示不解,为什么发到手的救助金并非媒体上报道的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对此,泉州市民政局相关解释,城乡低保标准实施补差,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最终领到的救助金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减去家庭人均月收入,而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金额。

从市民政局获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1月1日起厦门社会救助标准将进行上调,其中城乡低保标准上调11%,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的分散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标准分别上调11.7%和10.9%。

今年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厦门社会救助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相衔接的调整机制,今年7月1日起,厦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市民政局随之上调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后,厦门社会救助中基本生活救助部分的支出资金将比增加约1526万元,达到约11967万元,惠及2万余名社会救助对象。

按照厦门城乡低保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的调整机制,厦门城乡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10元,提高60元。调整后的低保标准预计为我市城镇居民月人均消费支出的25%(上半年厦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626元),同比增长11%,符合民政部的相关规定。

调整机制明确,厦门孤儿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2.5倍确定,其他特困对象中,集中供养的按低保标准2倍确定,分散供养的按低保标准140%确定。因此,厦门孤儿供养标准由分散供养的每人每月900元、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120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525元;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的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6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20元。

同时,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确定,由每人每月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20元;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20元。

厦门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财产标准也有所调整。按照厦门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低保标准2倍确定的调整机制,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20元,财产标准由每人26400元调整为每人29280元(收入标准的2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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